黑河中院:消失的“水泥杆”
张师傅到达卸货地后托运公司不支付部分运输费用,碰巧“收货人”给张师傅打电话,张师傅根据电话里的指示把货物运送至“收货点”,两天后托运公司质问张师傅“我的水泥杆呢?”
让我们一起看看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概况
某水泥公司与张师傅口头约定,由张师傅负责运送30根水泥杆至黑河市爱辉区,双方商定每车运价3000元。张师傅驾驶货运车辆到达收货地的施工地点后,看到同行的另一位司机拿到了运费,张师傅与水泥公司就先付运费还是先交付货物问题发生分歧,因水泥公司不预先支付运费,张师傅将运送的30根水泥杆当场拉走。吴某在之前与水泥公司有经济纠纷,得知此事后,给张师傅打电话,谎称自己是收货人,让张师傅把水泥杆送至孙吴县某公司,吴某收到水泥杆后,又悄悄地将30根水泥杆运送至某货场。
水泥公司得知30根水泥杆没有送到客户手中,询问张师傅水泥杆的下落,张师傅表示货物已经送到,水泥公司多次寻找水泥杆无果,向齐齐哈尔龙沙区法院提起诉讼,龙沙法院判决张师傅将30根水泥杆返还给水泥公司。张师傅收到判决后十分委屈,让吴某尽快归还水泥杆,但吴某认为水泥公司欠其运费未付清,不予退还,张师傅无奈之下向孙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孙吴法院判决吴某返还30根水泥杆。判决生效后,张师傅多次给吴某打电话要求吴某归还水泥杆,吴某置之不理,张师傅向孙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孙吴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立即约谈吴某,询问水泥杆的下落,吴某心存侥幸心理,拒不说出水泥杆存放地点,执行法官对其采取了训诫,并告知,如不配合执行,将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吴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说出30根水泥杆目前在逊克县某货场内。
到达逊克县某货场后,执行法官在现场发现涉案的30根水泥杆,货场负责人看到法院干警到达现场后,不清楚事情原委,于是打了报警电话。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具体情况后,当即联系了吴某,吴某仍不愿意归还水泥杆,认为水泥公司先归还运费后才能归还水泥杆。执行员经过与吴某长时间的沟通,说明事情的严重性,劝诫吴某应归还水泥杆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吴某与张师傅达成和解,张师傅将30根水泥杆拉回。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张师傅与水泥公司形成事实上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张师傅作为承运人负责案涉水泥杆的运输,基于合同关系占有案涉货物。吴某并非案涉货物的权利人,水泥公司拖欠其运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实际占有案涉货物不予返还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