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办案两不误 惩治教育相融合 黑河市检察院注重在办案中加大普法力度唤醒守法自觉

17.02.2020  18:52

“做严防控举措,办好防疫案件,做好普法宣传,讲好检察故事,战‘疫’办案两不误,惩治教育相融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黑河市检察院一方面加大疫情防控力度,一方面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特别是提前介入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各类犯罪案件,并针对案件特点,进行案后梳理总结,按照谁执法普法责任制度,形成宣传案例,广而告之,以示警醒和震慑。

日前,该院对疫情防控期间提前介入的违法案例进行了梳理、分析,并通过公众号向社会广泛发布,希望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A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 1 北安张某某、吴某某微信出售假“KN95”型口罩案

犯罪嫌疑人北安市康仁医药公司经营者张某某、吴某某以KN95口罩为名销售的三无劣质口罩1000只,金额达2.4万元。北安、嫩江市检察院分别介入该案,提出了引导侦查意见。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吴某某已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该案件已上报省公安厅,将生产者信息通过省厅移转杭州市公安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已将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贾某某、王某某等6人抓获,查获涉案总金额870万元伪劣口罩。该批劣质口罩的生产者被杭州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B涉嫌违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2】爱辉区李某高价销售无牌散装消毒液案。

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发现李某在微信朋友圈中以高价销售无牌散装消毒液,经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共同配合下,依法将违法行为人李某欲销售的100余公斤无牌散装消毒液进行查获。

爱辉区检察院通过“黑河事长”微信公众号发现此起案件后,主动介入,审查认为李某行为未到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其上线经营者可能涉罪,向公安机关提出不应简单结案,引导公安机关追查消毒液上线,深挖背后线索。

C涉嫌妨碍公务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3】嫩江陈某妨碍公务案

嫩江市长福镇农民陈某在疫情期间违反公安机关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驾车出行经过村检查站时,经工作人员告知无通行证不许通行后,突然发动车辆将工作人员撞倒。目前陈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嫩江市检察院已经介入,从妨碍公务罪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D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犯罪

【法律要旨】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案例4】爱辉王某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疫情期间医院工作繁忙的便利条件,窃取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一部华为P30手机。爱辉区检察院积极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刑拘,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