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事故有了社会救助制度
05.02.2017 14:07
本文来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为依法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今年起,我省建立并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无法从致害方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及时获得抢救资金和适当补偿。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日前我省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了首笔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受害人通过社会救助及时获得了抢救。
2017年1月2日,双鸭山市友谊县兴隆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将80多岁老人撞倒,老人伤势严重,情况十分危急,当地交警迅速将老人就近送往红兴隆中心医院救治。由于老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抢救费用,而肇事方对超过1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抢救费用又无能为力,当地交警告知老人的女儿宋女士,我省已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可以申请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1月10日,宋女士提出救助申请,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认定,该事故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1月11日,人保财险为老人垫付了抢救费用3万元。宋女士代表家人感谢政府垫付了老人的救命钱。(仲崇立 记者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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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2017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