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失独家庭扶助措施

09.06.2016  13:24

  记者日前从省卫计委、省民政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已出台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对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将实施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政策。

  省卫计委、省民政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提出,将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属于低保低收入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夫妇确定为养老安置对象。符合条件者,需本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对有意愿入住机构供养的,可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对于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生活照料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殡葬救助对象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申请程序为,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后由另一方或委托人、只剩一方死亡由委托人携带死亡对象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申请殡葬救助金,乡镇(街道办)初审后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乡镇(街道办),由乡镇(街道办)将救助金发放申请人。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要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殡葬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