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企分类监管:商业一类企业是混改重点
在市场期待中央层面的国资改革方案出台之时,黑龙江省国资委日前对外出台了《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让外界得以管窥国资系统对于改革可能设想。
分为商业一、商业二和公益三个主要类
在这份《意见》中,黑龙江省提出,根据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和市场属性,结合出资企业当前实际和发展方向,将出资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
其中,商业一类企业是指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商业二类企业是指在具备参与市场竞争基本属性前提下,兼顾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者实现特定功能,以实现政府在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战略意图的企业。
公益类企业,是以社会效益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以及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
特别对于公益类企业,黑龙江省要求要保证社会效益优先,适当兼顾经济效益。其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必要时由政府确定,发生政策性亏损时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分类监管是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国企改革方向之一。自2013年12月17日上海打响国资国企改革“第一枪”之后,主要省份已经陆续出台地方国资国企改革意见,且明确要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对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经营业绩考核、职工薪酬等方面进行管理。其中部分省份已经明确了分类监管的方式。
比如,根据“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上海国企将分为三类: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努力成为国际国内同行业中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功能性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引入社会评价。
而陕西省出台的分类办法中,也将国企分为竞争类、公共服务类和功能类企业,各类企业的定位同上海的分类方法基本一致。
《意见》才出台,其中公益类、商业一类、商业二类的提法曾经出现在一些研究者对于中央层面国资分类的设想中。
动态调整企业分类是亮点
由于很多国有企业的业务横跨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业务,此前学界曾将如何划分跨类经营企业的类别作为分类难点,但此次黑龙江的分类方法中利用动态调整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式。
黑龙江省要求,对国企的分类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定性为主,以当前业务属性和财务指标定量测算为辅。
具体来说,对于跨类经营企业辅以定量分析。在将功能一致的子公司或者主营业务进行明确归类的基础上,分别计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所占权重。
对于功能明确、定位清晰、主业突出的跨类企业,以上指标占比超过51%的,以突出功能确定类别;对于多项功能且功能均衡的跨类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各占优势时,结合定性分析综合确定,业绩考核时按权重分别计算。
这样定量和定性结合的好处在于,可以对企业的分类实施动态调整。比如,一段时间某企业公益类业务权重较高,可以定义为公益类企业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升社会效益;如果一旦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呈现竞争性业务为主的局面,可以再次定义为商业类企业通过强化考核督促企业提升效率。
至于分类的层次到底是存在国企集团公司层面还是到子公司层面,该省明确,目前仅对企业集团实施分类,集团下属子企业由集团根据实际进行分类。
不同类别企业在八大方面实施不同政策
分类是国企改革的基础,《意见》明确,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股权结构、法人治理、选人用人、布局调整、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监事会监督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八个方面分类施策。
比如,股权结构方面,商业一类企业是实施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可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保留国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或退出国有。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一般以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为主,条件成熟时可相对控股。公益类企业,原则上不作为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不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
业绩考核方面,商业一类企业,引入市场对标机制,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商业二类企业,除考核经营业绩外,还要引入政府主管部门评价机制,辅助考核特定功能作用的发挥成效、运营能力,原则上以相应权重综合加权计算业绩考核结果。公益类企业,引入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第三方评价机制,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在薪酬管理方面,商业类企业要突出企业经营业绩导向,公益类企业要突出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导向。
目前,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的企业分布在铁路、煤炭、电力、航运、对外商贸、旅游等多个领域中,《意见》对于这些企业分类贯彻国资改革提供了有力指导。
来源: 一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