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公告!黑龙江将依法严惩拒不登记报告者
08.02.2020 12:32
本文来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9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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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2020 12:32
故
事
黑龙江省发布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疫情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哈尔滨工业大学
黑龙江严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新闻发布会现场。新华网黑龙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