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我省法院聚焦执行攻坚 为营商环境“打call”
历时近40天。执行法官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十多次的“斡旋”,终于促成了两个公司达成和解,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的40多套房产作为抵账款“来”到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公司名下。
“黑龙江法院的执行效率挺高的,这样的效率让我对来黑龙江投资更有信心。”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江苏某公司负责人感慨。
诚信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经济生活中没有契约精神的“老赖”,我省各级法院执行局用“雷霆手段”进行强制执行,让老赖无处遁形。
让企业家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会不会有地方保护?”河北省献县某租赁站负责人宋某来到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某集团公司、某劳务公司设备租赁纠纷案件时心有担忧,但随后的执行工作让他彻底打消了疑虑。
申请执行后,鸡冠区法院执行局向两名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在网上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不久,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962.9万余元。这笔钱拿到手,宋某松了口气,“没想到黑龙江法院的执行效率杠杠的,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一视同仁。”
近三十多年的执行工作经历,让哈铁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曲春光深有感触:“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表现,就是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为企业公正高效执行。只有高效的执行,让老赖不能逍遥法外,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让想赖的人看到后果后不敢再赖,为社会营造出失信必受惩罚的舆论环境,让企业家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强制执行的效果如何? 2018年至今执结案件638869件,执行到位金额1400.59亿元。执行到位的每一笔欠款,都表明了我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老赖”,寸步难行
“我家没钱,别翻了,怪累的。”桌子上一层厚厚的灰和这样一张“囧”味十足的字条,“透露”了张某夫妇因欠款不还,成为“老赖”后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回的窘迫。
日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银行贷款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强制迁出,记者在现场看到这样一幕。在法院张贴自动迁出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离,于是,张某夫妇所抵押的房产由执行法官进行强制迁出。清点物品,原地封存,门上粘贴法院封条。自此,该腾空房产将由法院执行局启动评估拍卖,拍卖的价款给予申请执行人。
“所谓的‘老赖’,从法学意义上来讲,就是债务人对已经到期的债务不予履行,甚至采取各种逃债手段。”在省法学会商法学会副会长郭丹看来,“老赖”不仅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最大的危害性是对正常运行的市场流通带来阻碍,影响健康有序营商环境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无论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在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履行法律义务。
面对 “老赖”,法院怎么办?答案是强制执行,同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将“老赖”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曝光、限制出行,采取“老赖”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考公务员在政审环节无法通过等多种手段制约“老赖”。种种铁腕措施,都在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做人要守信,欠债要还钱,否则将寸步难行。
执行难怎么破?建立多部门执行联动机制
在法治国家,法院生效裁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得到执行。但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心病”,甚至有人曾用“司法白条”、“一纸空文”来形容被束之高阁的法院裁判文书。
查人找物难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两个法官一台车四处找”,是当年信息化建设滞后时,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调侃。在省法院执行局法官战军的回忆里,当年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要到一个个银行跑,还只能查到本地营业网点情况。有时,执行法官要蹲守几天几夜抓“老赖”。
借助“数字化”的东风,近年来,最高法院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和3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作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补充,省高法又与省内金融机构、工商、不动产等多个部门建立了“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弥补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不足,有效提升了执行效率。现如今,法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极大地解决了执行中的“查物难”问题。
“查物难”问题基本解决,但记者采访的多名执行法官均表示,“查人难”现象依旧存在。在查找老赖行踪的过程中,法官没有侦查权,只能把“老赖”的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协助查找“老赖”后,再把信息反馈给法院,这样“一来一去”的过程极大的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我们正和公安厅积极沟通,建立协查、控制被执行人联动机制,解决找人难’问题。”战军对记者说。
蒋志勇是黑龙江某律所的一名律师,在他看来,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行为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终端,所以出现了查找被执行人难、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难的情况。对此,蒋志勇认为,除了借助公安系统进行查找之外,还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等联合工作,达到防范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
郭丹对此也持同样观点,认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预防先行”更重要。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交易过程中做好自身防范;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市场主体应进行定期的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做好债权债务的依约履行,这也是破解执行难题的根本。最重要的是,执行中各部门联动机制需要建立起来。“建议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产权登记等各方网络数据,完成案件执行,有效维护法律尊严。”郭丹对记者说。
文章出处:《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