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做大美龙江建设的司法捍卫者
加强司法服务体系建设,做大美龙江建设的司法捍卫者。近年来,黑龙江法院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立场,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要求,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履行公正司法第一责任,公正高效审理了涉及生态环境案件,依法惩处涉及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活动,解决好因环境污染、破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不断完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林区法院:可持续发展中的司法坚守
按照森工总局的新战略部署,近年来,黑龙江林区法院把保护大森林、大生态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突出以人为本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新推出了“富有林区特色”的涉林案件审判机制,忠实地履行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资源平衡、促进林区经济转型的绿色使命。
亮剑:非法“砍树”走向终点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是国际认可良好经营森林、可接受林产品来源的绿色标识。
处在WWF(世界自然基金会)200个关键生态区之一的东方红林业局,2007年就取得了该认证,走上了绿色经济发展之路。但辖区内却存在着严重的滥砍盗伐现象。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向涉林犯罪“亮剑”,保护这张来之不易的绿色品牌,2012年以来,先后审理了邰某非法采伐红松活立木15株、胡某等人采伐国家保护树种幼树黄菠萝、水曲柳104株等重大涉林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东方红林业局是森工总局下属40个林业局之一。总局现有林地经营面积1009.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83.9%。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的23个基层法院,就在这千万顷绿色林海中吹响了依法打击涉林犯罪集结号,严厉惩治涉林犯罪。据中院介绍,仅2011-2013年,两级法院就审结涉林犯罪486件,给予刑事处罚728人,追回被侵占林地15417亩,收缴违法木材4800余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4300余万元,有效遏制了重特大涉林犯罪频发、高发势头。去年以来,黑龙江林区没有再出现重特大盗伐滥伐林木团伙案件。
“国家实施天保工程以来,涉林犯罪出现了新变化,小打小闹的盗伐偷采居高不下,毁林开荒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明显增加。”林区中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说,今年,中院出台了《审理涉林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就涉林犯罪的量刑、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进行了规范,防止量刑尺度差异较大和缓刑面过宽,打消这些“小打小闹”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从重大团伙到“小打小闹”的全面打击,让非法“砍树”走向终点。
创新:“赔偿林”复兴更多森林资源
黑龙江的4月,树枝上少见绿色。走进苇河林区,一片松林却青翠欲滴。苇河林区法院院长蒋玉彬向来此调研的林区中院院长李大伟介绍,这是缓刑被告人植造的“赔偿林”。
1988年,该局兴安林场工人张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植造“赔偿林”五亩。缓刑考验期结束,张某交付了六亩“赔偿林”,成活率95%。这片“赔偿林”被移交给林场列入国有资源。
据悉,1988年以来,苇河林区法院对38起案件64名被告人判决植造“赔偿林”1081亩,三年成活后,全部移交林场管理。目前,这些“赔偿林”已长成参天大树,为国家增加了上万立方米木材蓄积量,产生了生态环保效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赔偿林”就是这一要求的司法实践,李大伟说,赔偿林要继续坚持下去,中院要以新的战略眼光改进完善这项制度,在新时期赋予它新的功能定位。
“对侵权人判处植造‘赔偿林’,可减少国有资源的损失,促使他们内心生发出对森林法的遵守和敬畏,也是衡量违法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的一条实践检验标准。‘赔偿林’制度是法院在复兴森林资源上推出的又一新举措,一举多得。”看了林区中院提交的报告,森工总局政法委书记表示,要纳入总局工作部署支持推进。
公开:司法阳光照亮林海深处
针对部分林区百姓仍存有靠山吃山的陈旧观念,林区法院在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同时,还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林区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播放《正义坚守绿色使命》专题片,只是其中一种形式。据悉,林区中院还制作了它的“姊妹”专题片《铸造天平正能量,维护林地生命线》,推出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主题宣传,唤醒林区职工群众依法有序使用林地、湿地资源意识,杜绝非法开发、开垦乱象。
法院与当地林政、资源等部门联动,设立法律咨询台,印发宣传画册,组织“巡回法庭”法制讲座,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等,积极宣传森林法、《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法官还进社区、进学校、进山场、进工地、进工棚,针对不同人群,以案讲法,专项普法。
塔河法院:办好案件服务花园式新林区
中国最北的两个县之一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境内森林茂密、树种丰富,森林覆盖率90.61%。这是记者在塔林林场采访时,从该县制定的《塔河林业局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了解到的。林场一名管护员感慨地说,在封山育林的特殊时期,我们最头疼的就是滥砍盗伐行为。县法院对颇有社会影响力的沈某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2012年4月,被告人沈某组织吴某、董某、王某等人,大白天公然在林场施业区内盗伐林木。案发后,当地百姓极为关注。当年9月3日,塔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几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伐林木株数当庭提出异议。“本案之前的鉴定存有瑕疵,不能使用。但到底伐了多少林木,关系到本案的定罪量刑。”办案法官张威说,他当庭征询了公诉人和被告人意见后,委托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再次鉴定,并组织了现场查找伐根(盗伐后遗留的树根),为鉴定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办好每起案件,为建设好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服务。塔河县法院始终秉承这个思路,依法查证犯罪事实,公正审理每一起涉林犯罪案件,回应社会关切。
“法官很认真,很累,但赢得了民心。”提起这起案件,随同法官查找伐根的一幕幕场景,又浮现在林业设计院一名专家眼前。9月11、12日,他和法官们走在林场施业区193林班闷热的树林中,低着头寻找着掩藏在杂草丛中的伐根,每找到一处,一人测量,一人报数,一人记录。一名被告人说有病不能下地走,司法警察就抬着他一处处指认核对,汗水塌湿了法警衣裳,但丝毫没有影响指认的脚步。
“要保证不能遗漏一个伐根,也不能多算一个伐根。”县法院院长陆长平说,当他发现伐根东一株、西一株地藏在漫山的树林和杂草丛中,有些还人为的用草或泥土覆盖时,就安排每隔五米一组三人地毯式拨草寻针。“很多人用木棍挖、用手抠,不少人的脸和手还被蚊虫咬肿了。谁也没有说一句埋怨。”
“我们不敢懈怠。这个案子不仅在塔河,甚至在大兴安岭地区都有很大影响。老百姓盯着法院到底怎么判?”一名干警说当时就一门心思查清伐根,以便尽快判决,其它啥也顾不上了。
“法官负责任,我们的鉴定结论更要快,要信服。”从勘查现场回来后,设计院专家立即投入鉴定中,很快就作出了结论:认定盗伐落叶松等林木为126株。
9月19日,这起案件再次开庭审理,合议庭出示了鉴定结论,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没有了异议。法院据此对这位“小有名气”的被告人沈某作出了有罪判决,打破了他的侥幸心理。
“宣判时,看到被告人认罪的表情,旁听群众称赞的眼神,我们为保护家园和环境做出的司法努力没白费,自己都感到很欣慰,挺高兴的。”该案书记员兴奋地说道。
密山法院:林地旋耕机下岗了
走进“鱼米之乡”密山市裴德镇红岩村农民丁某家,带有一排旋转刀齿的红色旋耕机,默默地停在院子的角落里,几片枯叶停落在布满灰尘的机器表面。
旋耕机耕深可达20至25厘米,能够切碎埋在地表下的树根茬。看好这一性能,一些农民多使用旋耕机毁林开荒。丁某是其中之一。
一直以种水稻为生的丁某,2009年承包了红岩村的一块林地。在粮食价格不断上涨的诱惑下,2012年5月1日,他使用旋耕机将承包的60.5亩林地改造成了水田。密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密山市法院审理时还发现,当地存在着群众对自己承包的林地或者草地的破坏,占当地自然环境破坏的比例较大现象,遂对丁某犯罪案件在红岩村公开宣判,并以“请旋耕机下岗”为主题以案讲法,积极宣传对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震慑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改造自己承包的林地也要被判刑三年,一些村民在震惊之余收起了侥幸心理,一台台旋耕机随之解甲入库。
该法院抓预防重于惩治,充分利用审理的司法案例这一天然富矿,积极传播司法声音,引导群众思维意识。每年,该院都会就审理的破坏生态资源案件进行专题司法分析,向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帮助查找制度漏洞,提出解决之策。经常联合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辖区村屯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结合典型案例宣讲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规定,促进林地、草地承包人增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对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选择到案发村屯巡回开庭审理,利用电视台、《密山市法院网》、微博等媒体直播报道,讲好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制故事,把共建大美龙江传播到每一位村民心中。
这一系列措施,收到了明显效果。今年以来,密山市未发生此类案件,全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有序进行,遭到破坏的林地和草地也有很大程度的恢复。
“司法的功能应当是多元性的,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当然的义务。审判工作中既要坚持捍卫法律,更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密山市法院院长马宝君如是说。
讷河法院:恢复植被 回归自然
从湿地到“良田”,再重回湿地,讷河市龙河镇高潮村的一块十余亩湿地,经历了一个轮回,回到了本真。保护湿地的观念,也在这个轮回中,由懵懂而深深地植入了李某的心田。放下农具,直起腰,回望着脚下的这片湿地,李某心里合计着,不知恢复的植被合不合乎缓刑考验要求?
李某在这块湿地附近有100余亩承包地。一次耕种间隙,他看到湿地里植被茂盛的芦苇,打起了把湿地变成稻田的主意。主意一定,他就带领着家人在湿地里忙活起来——修埂、除草、插秧、施肥。2011年5月,村里群众经过这片湿地时,惊奇地发现这里已变成了“李家良田”。后李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讷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也为自己的“变废为宝”付出了代价。
“你要在缓刑考验期满前恢复这片湿地植被。”讷河市法院刑事法官向李某交待缓刑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时,同时告知。李某明白了,这也是自己缓刑期间应当履行的一项责任义务。
责令缓刑被告人恢复破坏的湿地植被,是讷河市法院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推出的一项新举措。近年来,讷河市一些湿地资源被非法占用、人为破坏、无序开发。为遏制这种势头,讷河市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草原管理站等11家单位,就司法与行政保护湿地、草原、林地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经法院倡议,与会11个部门之间建立了生态资源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其中一项,就是法院向被告人宣告缓刑时,责成其在缓刑考验期满6个月前恢复被其破坏的植被,并告知未能达到要求,有可能被撤销缓刑的不利后果。缓刑期内,法院、检察院和矫正部门应经常性回访,勤警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核查,勤指导,并验收。
经过李某两年来的退田还湿,芦苇等湿地终于回归了。经讷河市湿地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李某湿地植被恢复程度符合相关标准,李某的缓刑也如期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