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三争”晋先为总抓手,积极倡导“力度”加“温度”的执行工作模式,善意执行、文明办案,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解纠纷、减诉累、护公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高效率低成本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1 绥棱县法院
创新思路封商标 护航企业促执行
【基本案情】
绥棱县某种子化肥农药商店申请执行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41.27万元购货款一案,于2023年2月23日由绥棱县法院立案执行。受案后,绥棱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电话通知其公司代理人尽快履行给付案款的义务。后续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控。
法院研判后认为,在春季备耕时期,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为化肥生产企业,如果盲目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更不利于保障农民春耕时节对化肥的需求,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发展。为实现双方利益共赢,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尽最大努力将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执行法院另辟蹊径,经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进行查封。在送达查封裁定的同时,承办法官向其代理人释明了查封商标并不影响其使用,更不会影响其销售产品,消除了被执行人对采取强制措施而产生的顾虑。
在绥棱县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感召下,被执行企业主动向法院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3月10日,被执行企业代理人与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将41.27万元货款退还申请人,承办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企业商标的查封,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人民法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助力企业走出困境复工复产的“强心剂”,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查封商标不会危害到企业实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却能够起到对企业震慑作用,督促其自动履行。该案中,绥棱县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执行工作思路,以查封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商标代替直接查封银行账户和企业资产,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既彰显了执行办案的力度,更体现了司法温度。
02 北安市法院
【基本案情】
2018 年以来,董某等25位养殖户先后与北安某畜牧公司签订合作养猪协议,由董某等25位养殖户提供猪舍为北安某畜牧公司代养生猪,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及疫情等诸多因素导致部分饲养批次不能履行,构成违约。2021年,该案被诉至北安市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黑河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判处北安某畜牧公司赔偿董某等25位养殖户违约款近3000万元。
董某等25位养殖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公司现有9000余头生猪进行查封。承办法官了解,被执行企业北安某畜牧公司系广东某食品公司旗下分公司,广东某食品公司系全国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信用,并且该养殖公司作为引进到北安市的大型养殖企业,对于本市的经济发展、就业促进具有一定的正向指引作用。经北安市法院认真研判,决定在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该企业现有9000 余头生猪采取“活封”措施,即在生猪饲养出栏时,允许被执行企业在法院的监管下进行出售,对变卖生猪款予以冻结。同时,为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北安市法院积极做养殖户思想工作,25位养殖户同意为被执行企业预留部分生猪饲料款,保证企业正常运转。2023年,董某等25位养殖户收到法院执行的生猪款2700万元,剩余300万元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企业分期给付。
现被执行企业已按约履行,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投资兴业的土壤,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北安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认真分析研判被执行企业经营情况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通过对9000余头生猪采取“活封”手段,既让申请人胜诉权益得到了兑现,更让地方招商引资企业“绝处逢生”恢复了元气,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赢,同时从专业角度为企业与个体“出谋划策”,持续优化了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舒心创业、安心发展招商引资大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3 林甸县法院
坚持为大局服务
助企纾困服务保障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大庆某畜牧养殖公司、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林甸县法院经调解,大庆某畜牧养殖公司、裴某某给付于某某货款174万元。2023年1月,于某某向林甸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企业为林甸县招商引资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致使产生债务纠纷。承办法官遂主动前往被执行企业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每月均会收取某大型乳业公司支付的奶资,但该奶资需扣除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本息和某饲料供应企业饲料款,以保证被执行企业的正常运营。经综合研判,并经与申请人积极沟通,林甸县法院决定采取护企执行“组合拳”,一是对企业机械等设备“活封”,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二是允许某乳业公司每月从奶资款中代扣其小额贷款本息;三是允许某乳业公司每月从奶资款中向某饲料供应公司支付30%饲料款。在被执行企业分别支付小额贷款本息和某饲料公司支付30%饲料款后,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最终经过近4个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中,林甸法院主动作为、创新举措,找准服务保障辖区企业健康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精准采取执行措施,有效避免了因法院强制执行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在积极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的情况下,打出执行“组合拳”,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及时兑现的同时,避免了被执行企业小额贷款压力和饲料供应中断的危险,尽最大可能保障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减少损失,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焕发活力,用公正高效司法服务解企业之难、化企业之忧,用法治力量助力辖区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发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典范。
04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
设置履行宽限期 助力民生保障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张某等3人与哈尔滨市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张某等3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10余万元;某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运输公司未履行义务。
2022年6月16日,张某等3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公司账户存款6万余元,同时对该公司运营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该公司作为保障民生的企业,近年来一直负债经营,很难一次性支付剩余赔款。其表示希望法院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分期赔偿医疗费用。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行业的特殊性,在调取被执行企业每月运营明细后,经综合研判和积极做通申请执行人工作,决定采取灵活执行措施,在为被执行企业留存必要车辆运营费用的同时,给予其宽限期。最终被执行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在宽限期内全部履行了剩余赔偿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涉及民生服务保障企业,一方是因家属过世迟迟无法得到赔偿情绪激动的申请执行人,另一方是民生保供运营的企业,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大局稳定。该案执行中,承办法官将司法为民贯穿办案全过程,秉持着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的态度,用法用情用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通过善意文明执行设置执行宽限期,有效化解矛盾,促使案件赔偿款顺利执行到位,既让死者家属得到慰藉,又保障了涉民生企业的正常运营,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亦保护了和谐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5 绥北法院
能动司法化干戈 执前调解促双赢
【基本案情】
田某、刘某诉某物业有限公司、某农场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一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田某、刘某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9.1万元,某农场有限公司同意增加补偿给死者家属10.9万元,共计90万元。调解书经依法送达,并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绥北法院积极能动司法,探索建立执源治理机制,组建绥北法院执前调解机构,努力将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执前调解中,调解员运用“云上执行调解室”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商谈和解事宜。通过调解员释明执前调解的意义和作用,并积极做通物业公司、农场主要负责人思想工作,最终在调解员的细心调解、释法明理、良心感化、正确引导下,某物业有限公司、某农场有限公司于调解次日主动履行了90万元赔偿义务,该案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绥北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锚定“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在诉源治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之上,将执源治理纳入其中一体推进,创造性开展工作,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以促公平、提效率、更便民为导向,探索执源治理新模式,从加强执行前端源头防控,减少执行立案“进口”为重点,推进执源治理由“单一”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变,积极引入执前调解服务功能,以执前调解促进矛盾前端化解,促使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以最低的成本及时兑现申请人权益,更好地满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多元化司法需求,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赢,助力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建设。
06 宝泉岭法院
灵活执行 助力小微个体经营户解难脱困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与周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宝泉岭法院调解,周某同意返还60万元借款。还款约定到期后周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2年2月20日,张某急需春耕备产资金,于是向宝泉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立即冻结了周某名下银行账户,同时查封了周某名下凯斯牌农机车一台。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拟对其名下农机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值垦区春耕备产时节,被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如果法院将其农机车拍卖,不仅会影响个人春耕和其经营合作社的运营,还会影响其后续偿还申请人借款能力,建议法院主持双方和解。经综合研判,承办法官决定主持双方和解,并对被执行人农机车采取“活封”措施,暂不对其进行拍卖,仍然交由被执行人使用、保管。后经承办法官反复与申请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三期履行,并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农机车进行拍卖。同时,申请人提出春耕生产时被执行人的农机车优先给申请人土地实施农机作业,以抵偿部分欠款。
后期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某按期履行了第一笔欠款20万元,申请人张某使用该笔执行款购置了农药化肥顺利完成了春耕作业,既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春耕资金投入难题,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周某农机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保障经济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宝泉岭法院着眼垦区工作特点,坚持动能司法理念,以保护粮食安全战略为目标,灵活采用执行措施,深挖双方利益的“结合点”,在助力小微个体经营户纾难解困的同时,又保证了申请人的春耕生产,真正做到强制执行的力度与善意执行的温度相结合,真正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