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婚姻与家庭状况分析

30.01.2015  18:42

——黑龙江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系列分析之四  婚姻与家庭直接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维系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对经济社会和人口再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2010年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婚姻和家庭状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一、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是指15岁及以上人口在婚姻关系方面的状况,通常包括:未婚、有配偶(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离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丧偶后未再婚)等四种状况。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3373.96万人,其中未婚人口624.13万人,有配偶人口2467.70万人,离婚人口98.54万人,丧偶人口183.59万人。人口婚姻状况总体呈现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人口完婚程度较高,未婚人口比重上升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中,有配偶人口比重为73.14%,较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下降2.87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81个百分点,分别比辽宁、吉林省高0.7和0.97个百分点。未婚人口占18.50%,较2000年提高0.63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全省有配偶人口比重最高,未婚人口比重最低的是黑河市,分别占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的79.02%和13.44%;有配偶人口比重最低,未婚人口比重最高的是哈尔滨市,分别占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的70.06%和21.6%;有配偶人口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还有双鸭山、大庆、齐齐哈尔等城市,分别达77.13%、75.12%和74.47%。 分城乡看,有配偶人口比重乡村最高为76.03%,其次是镇为75.38%,城市最低为68.65%。城市未婚人口比重最高,为21.7%,分别比镇和乡村高出5.69和4.89个百分点。
    我省人口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单位:万人、%
婚姻状况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人  数 比  重 人  数 比  重
全 省 3373.96 100.00  2992.00 100.00
未      婚 624.13 18.50  534.67 17.87
有 配 偶 2467.70 73.14  2274.22 76.01
离      婚 98.54 2.92  44.58 1.49
丧      偶 183.59 5.44  138.53 4.63
     
(二)离婚人口比重有所上升,城乡差异明显 总体看,我省人口婚姻关系比较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受西方文化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和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离婚人口数量与比重有所上升。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离婚人口98.54万人,占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2.92%,较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增加54.96万人,提高1.43个百分点。分城乡看,城市离婚人口所占比重最高,占15岁以上人口4.04%,分别比镇(3.19%)和乡村(1.85%)高0.85和2.19个百分点。 (三)平均初婚年龄有所提高,并随受教育程度提高而增加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3.1岁,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2.4岁提高0.7岁。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龄23.75岁,女性22.46岁,分别提高0.51和0.87岁,均高于法定结婚年龄。平均初婚年龄受人口文化素质的影响较为显著,呈现出随受教育程度提高而增加的趋势,2010年,未上过学的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1.4岁,高中、大学学历人口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23.85岁和25.44岁,研究生学历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6.56岁。学历高的研究生与未上过学的人口平均初婚年龄相差5.16岁。 (四)未婚人口性别比失衡现象有所好转,农村未婚人口性别比仍处高位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未婚人口624.13万人,其中男性未婚人口352.16万人,女性未婚人口260.62万人,性别比(女性=100)为129.48,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下降10.38个百分点。未婚人口性别比失衡现象有所好转。在未婚人口中,大龄男性多于女性,性别比随年龄增长而上升。20—24岁未婚人口性别比为116.82,30—34岁未婚人口性别比为200.48,40—44岁未婚人口性别比为358.94,50—54岁未婚人口性别比为451.37,60—64岁未婚人口性别比高达471.31,男女性别比例随年龄增长而增大,且严重失调。 分城乡看,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城市未婚人口性别比为119.37,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29.52下降10.51个百分点;镇为132.44,下降6.92个百分点;乡村为140.52,下降9.02个百分点。虽然我省未婚人口性别失衡的现象有所好转,但乡村未婚人口性别比仍然处于较高水平,性别失衡现象不容忽视。这主要是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数增加及长期以来存在重男轻女现象双重影响,导致适婚年龄人口性别失衡现象突出。   2010 年分年龄人口婚姻状况 单位:%
年  龄 未  婚 有 配 偶 离  婚 丧  偶
15-19岁 98.18 1.80 0.01  
20-24岁 72.78 26.76 0.42 0.04
25-29岁 31.90 66.13 1.87 0.10
30-34岁 11.92 83.98 3.82 0.28
35-39岁 5.37 89.40 4.71 0.52
40-44岁 2.99 90.83 5.03 1.15
45-49岁 1.73 91.06 5.04 2.17
50-54岁 1.17 90.76 3.79 4.28
55-59岁 0.91 89.34 2.51 7.24
60-64岁 0.83 84.86 1.44 12.87
65岁及以上 0.88 64.93 0.73 33.46
  二、家庭状况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家庭户规模呈现不断缩小的态势,家庭户户数增加,代际关系趋于简单化,含有老年人口的家庭户大幅增加,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变化。 (一)家庭户户数增长,快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伴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规模的扩大,家庭户数量增长幅度较大。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家庭户达到1300.0万户,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95.58万户增加204.42万户,增长18.66%,快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3.4个百分点。 从地区分布看,家庭户户数最多的哈尔滨市达340.89万户,占全省家庭户总户数的26.22%;第二位齐齐哈尔市达181.05万户,占13.93%;第三位绥化市达168.83万户,占12.99%;第四位大庆市达96.71万户,占7.44%;第五位牡丹江市达95.56万户,占77.35%。以上五个市的家庭户户数达到883.05万户,占全省总户数的67.93%。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引起更多的人口向省会及大城市集聚。 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七台河、佳木斯、哈尔滨、大庆、绥化、双鸭山市家庭户户数增长较快,分别增长了36.02%、23.97%、22.68%、20.82%、19.72%和19.45%,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8.66%)。  
全省分地区家庭户户数及所占比重 单位:万户、%
市、地 2010年 2000年
户数 比重 户数 比重
全      省 1300.01 100.00 1095.58 100.00
哈 尔 滨 340.89 26.22 277.87 25.36
齐齐哈尔 181.05 13.93 162.02 14.79
鸡      西 71.38 5.49 61.65 5.63
鹤      岗 39.80 3.06 35.90 3.28
双 鸭 山 55.01 4.23 46.05 4.20
大      庆 96.71 7.44 80.04 7.31
伊      春 46.29 3.56 41.92 3.83
佳 木 斯 88.60 6.82 71.46 6.52
七 台 河 34.21 2.63 25.15 2.30
牡 丹 江 95.56 7.35 82.77 7.55
黑      河 62.26 4.79 53.30 4.86
绥      化 168.84 12.99 141.03 12.87
大兴安岭 19.41 1.49 16.40 1.50
           
(二)家庭户规模持续缩小,每户不足3人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84人,较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24人减少了0.4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减少1.04人,比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减少1.66人,亦低于全国3.10人的平均水平,家庭户规模呈现持续缩小趋势,首次低于3人。分城乡看,2010年城市家庭户规模为2.58人,镇为2.63人,乡村为3.19人,分别比2000年减少0.39人、0.44人和0.32人。 在全部家庭户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为三人户达456.42万户,占35.11%;第二至第四位依次为二人户、一人户和四人户分别达375.05万户、167.50万户和163.59万户,所占全部家庭户的比重分别为28.85%、12.88%和12.58%;五人户为96.75万户,占7.44%;六人及以上户为40.16万户,仅占3.13%。家庭户结构仍以二、三人为主,但一人户比重上升较快。在注重婚姻与家庭的当今社会,青年人追求生活个性化、经济独立的现象越来越多,低出生率和生活观念的改变使家庭户平均规模逐步缩小。   全省家庭户规模分城乡变化情况  
普 查 年 份 家庭户户数(万户) 人 口 数 (万人) 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人)  
全 省 城 市 乡 村
2010 1300.0 3688.4 2.84 2.58 2.63 3.19
2000 1095.58 3545.75 3.24 2.97 3.07 3.51
  全省家庭户规模构成变化情况 单位:%
普  查 年  份 1人户 2人户 3人户 4人户 5人户 6人户 7人户 8人户 9人户 10人户以上
2010 2000 12.88 5.47 28.85 19.31 35.11 41.49- 12.58 19.70- 7.44 9.85 2.20 2.93 0.60 0.82 0.22 0.29 0.06 0.09 0.04 0.01
  (三)二代户仍是家庭户主体,家庭代际关系趋于简单化 家庭户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家庭户主体仍然是二代户,达655.02万户,超过了全省家庭户总数的一半,占50.39%,较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下降13.41个百分点。其中,二代户中的三人户共438.99万户,占二代户的67.02%,比2000年上升4.22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在所有家庭户中所占比重最大。 其次是一代户达470.52万户,占全部家庭户的36.19%,比2000年提高14.76个百分点。一代户中的二人户达290.58万户,占一代户的61.76%,比2000年下降10.31%,这主要是由一夫一妻组成的小型家庭,包括尚未生育孩子的年轻夫妻,以及成年子女离开后独自生活的空巢老人等;一人户占一代户的35.60%,比2000年上升10.06个百分点。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生活习惯和方式的改变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出现了许多“丁克”家庭、单亲家庭,选择独身的年轻人越来越多。 第三位是三代户达169.73万户,占13.06%;四代户较少,仅为0.36%;五代以上户更少,仅有31户。总体上我省家庭世代数呈减少趋势,家庭代际关系简单化。 分城乡看,一代户大部分分布在城市,占43.35%,乡占33.19%,镇占23.46%;二代户分布在农村,比重达40.85%,城市占39.16%,镇占19.99%;三代户大部分在乡村占60.15%,城市占25.81%,镇占14.04%;特别是四代户及以上绝大部分集中在乡村,占82.25%,镇占9.35%,城市占8.40%。   2010 年全省分城乡家庭户类型 单位:万户
城  乡 总户数 一代户 二代户 三代户 四代及以上户
全   省 1300.01 470.52 655.02 169.73 4.74
城  市 504.71 203.97 256.53 43.81 0.40
镇    265.60 110.39 130.94 23.82 0.44
乡  村 529.70 156.16 267.55 102.10 3.90
  (四)老年家庭户增加,增速快于全省家庭户水平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家庭户中有65岁及以上老人的家庭户(简称老年家庭户)达230.54万户,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增加74.32万户,占全部家庭户的比重达17.73%,提高3.47个百分点。其中:有一个65岁及以上老人的户为148.67万户,占老年家庭户的64.5%。单身老人户38.01万户,占一个以上老人户的25.57%;有两个65岁及以上的老人的户81.14万户,占35.2%。只有一对老夫妇的户44.67万户,占两个老人户的55.06%;有三个65岁及以上老人的户0.73万户,仅占0.32%。十年来,我省老年家庭户增长较快,达47.6%,快于全省家庭户增长速度28.9个百分点。增加数量相当于我省一个中等城市的家庭户规模,养老负担加重。尤其是单身老人户、只有一对老年夫妻的家庭户增多,人口老化、孤独化趋势加剧,对家庭和社会养老提出新的挑战,同时也对各级政府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