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30.06.2015 11:4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22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陆昊
2015年6月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高考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0.06.2015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