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组成人选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组成人选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省政府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公开征集省政府法律专家库组成人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或者相关专业教育,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法律业务能力突出,并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五)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
二、报名方式
(一)个人报名采取邮寄信件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方式,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下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报名表》。
(二)邮寄信件报名。提交逐项填写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报名表》,并提交与所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律顾问处,邮政编码:1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专家库报名”字样)。
(三)网上报名。发送逐项填写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报名表》电子版、与所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身份证扫描件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件主题按照以下格式编写:法律专家库报名+姓名)。
(四)报名所发生的费用由报名者个人承担。
三、报名日期
报名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20日,采取邮寄信件方式报名的,以投递日期为准;采取网上报名的,以信息发送日期为准。
四、聘用程序
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人选征集结束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聘省政府法律专家库组成人员,并对外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确定为省政府法律专家库组成人员。
五、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至省政府本届任期结束。
六、劳动报酬
省政府法律专家库组成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规定,参加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将根据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异地参加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由接受法律服务的单位支付交通费和食宿费。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报名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