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由生产主体向全方位经营主体转变见

02.11.2016  12:36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据了解,黑龙江省将通过实施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农民合作社,应依法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要明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要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建立健全社务公开、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由生产主体向全方位经营主体转变,为成员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同时,还将在财政资金、金融、保险、用地用电和运输、税收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涉农(林)项目资金优先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对农民合作社建设粮食仓储、购置烘干设施、改善农机装备等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建立农民合作社、涉农信贷和农业保险“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农民合作社倾斜,支持保险机构推进开展粮食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及大型农机具保险等业务;对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通过加快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社”对接、扶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以及开展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等,健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服务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