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意见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27.10.2016  19:35

  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黑龙江省近日出台《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据了解,黑龙江省将通过实施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农民合作社,应依法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要明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要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建立健全社务公开、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由生产主体向全方位经营主体转变,为成员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同时,还将在财政资金、金融、保险、用地用电和运输、税收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涉农(林)项目资金优先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对农民合作社建设粮食仓储、购置烘干设施、改善农机装备等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建立农民合作社、涉农信贷和农业保险“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农民合作社倾斜,支持保险机构推进开展粮食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及大型农机具保险等业务;对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通过加快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社”对接、扶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以及开展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等,健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服务保障体系。(记者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