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50条
为解决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偏弱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做大做优做强,《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涉及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进入领域、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加大金融和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8大方面共50条。
省工信委相关人员解读说,《意见》将黑龙江省以前出台促进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进行了综合整理,保留了黑龙江省已经出台的、含金量较高的措施,还吸纳了发达省份的有益经验,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最主要的政策措施。
在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进入领域方面,黑龙江省支持民营企业在更宽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充分依托黑龙江省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参与“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的产业发展以及“龙江丝路带”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民营企业“民参军”。
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方面,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从2016年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
在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民营企业,对建立创新平台的民营企业,对进行技术改造、商业模式创新、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的民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在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方面,对省内首次应用黑龙江省民营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引导企业增强市场营销意识,帮助企业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围绕黑龙江省具有供给优势的产业和地方特色的产品组织开展系统性推介、整体性营销,解决单一企业做不了或做起来成本太高的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活动,参加展会所需费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给予支持和补贴。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民营企业产品的市场影响力。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对企业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资源回运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加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份额。
在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加大金融和财税支持力度等方面,黑龙江省将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降低社保成本,降低用电、用地、物流成本。落实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建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和民族特色发展民营经济。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在完善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方面,要加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双创平台建设,加强人才培训。将民营企业家培育纳入“龙江千名企业家培育计划”。加强产需对接服务,鼓励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垄断行业监管,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必须受理,凡是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和推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抓紧出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魏林记者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