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实现国家联网 查验真伪打击买卖

13.01.2017  15:31

  今天,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完成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与国家联网工作。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疗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后,出生医学登记于法有据,随着社会发展,工作不断完善,签发率不断提高,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实现全国范围内《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发放、签发、监管的网络化管理,形成国家《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信息库和出生人口信息库,能够掌握国家印制下发的每张证件的流向和结局,计划于2017年6月实现全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经半年的筹划对接工作,于2017年1月1日完成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与国家联网工作,提前实现与国家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掌握所有个案的签发信息,随时掌握库存情况,实现有效监管和决策支持,实现跨省、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共享,可以在新生儿落户过程中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打击伪造与买卖不法行为,有效地防止被拐儿童上户口和“黑户”孩子上户口。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按照《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在出生医院办理。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并按要求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下列材料之一均可作为旁证:

  1、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独出具的证明。

  3、亲子鉴定证明。

  4、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

  三、《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要求补发的,应向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志号、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给予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 (作者:杜筱)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