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全面放开

08.12.2015  08:56

  黑龙江日报讯(董宇翔 记者车轮 朱彤)各级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在全省跨市、县、区行政区域多点执业注册并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取消需得到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的要求;部分专业医师到基层执业可不要求执业范围一致等,近日,经过四年多时间的试点后,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标志着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全面放开,并面向全省全面铺开。

  该《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确定了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派驻基层、对口支援、医联体四种工作方式不属于多点执业。同时,此次《实施办法》还扩大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范围,由试点时的4个试点城市扩大到了全省所有城市,由三级医院扩展到了各级医疗机构,由需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到去基层执业可不限制职称要求,由限定两个多点执业地点到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等。

  《实施办法》要求,允许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医师必须注册并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如在基层执业可不限工作年限;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医师原专业相符,但为鼓励医师到基层执业,执业类别为临床且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医学专业的医师及执业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

  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开展多点执业;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需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多点执业医师应定期考核合格;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公立医疗机构担任院级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强调,医师多点执业应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同时取消了需得到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的要求,但应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下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工作安排。多点执业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并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同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多点执业医师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有关责任。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同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书面通知到该医师的所有执业地点,如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也会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实施办法》要求,在医师可跨市、县、区行政区域进行多点执业注册的基础上,还将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市探索区域注册,实现“统一注册,区域通用”。

  据悉,军队医师多点执业和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于此《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