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

18.02.2020  16:50

  为进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有效阻止疫情扩散蔓延,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黑龙江省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

   聚集性疫情定义

  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2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聚集性疫情防控要求

  (一)家庭聚集。

  1.严禁家庭聚会、聚餐。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强化个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落实家庭和个人主体责任,自觉抵制家庭聚集性活动。

  2.严禁邻里串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的规定,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工作监督举报奖励专用电话等方式,引导居民群众相互监督,管住楼栋门、庭院门。

  (二)工作场所聚集。

  1.严禁复工复产不按规定聚集。复工复产企业要对复产复工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管理,体温监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作业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清洁和消毒,员工用餐、住宿要适度分散,划分多个小生产单元,限定工作区域,禁止擅自串岗走动。

  2.严禁办公用餐不按规定聚集。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集中会议活动,建议采用视频形式开会。必须召开的集中会议,会议室人员间隔在1米以上,必须佩戴口罩。提倡员工分散进餐或错峰用餐,就餐时人员相隔距离保持2米以上。必要时,实行错峰上下班、网络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公共场所聚集。

  1.严禁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聚集。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非本社区、村屯人员进入,做好进出人员登记,严格做到 “二人二查三问”。严禁居民、村民串门聊天、打牌等聚集性活动。

  2.严禁公园聚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严禁聚众晨练,严禁在公园、社区广场扎堆聚集。

  3.严禁超市、商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多点位引导顾客分散购物,控制商场内的购物人数,增设收银台,避免排队拥堵。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尽量不要直接接触。

  4.严禁药店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定点投放药品、消毒剂、口罩等急需医疗防护用品,要求药店采取夜间售药的模式销售,避免群众拥挤、抢购。

  5.严禁农贸市场(菜市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设置摊位,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严禁违法降价或哄抬物价。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早、夜市的管理,拉大摊位之间距离,有效控制人流量,减少人员密切接触机会。

  (四)交通出行聚集。

  1.严禁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公路客运站聚集。候机厅、候车室、安检口、检票口要安排引导人员,拉大排队旅客间隔,尽量保持1米以上。出站时,要对到站旅客进行有序疏导;在出租车候车区设置间隔1米以上的黄色标识,避免接触过密。

  2.严禁私家车、出租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聚集。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交通管控,合理管控私家车出行。出租车要做好车内清洁消毒,严禁合乘。公交车要合理安排班次,控制乘客数量,确保乘客之间距离合理适当。

   聚集性疫情法律责任

  (一)对于家庭聚集性病例超过两个家庭(含两个家庭 )5人以上的,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根据黑疫指办发(2020)46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因管控不到位,造成发生家庭聚集性病例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对于工作场所聚集性病例,特别是超过5人以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防控职责、不执行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出行中造成聚集性疫情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