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出台服务企业发展十项举措
关于全力推进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
服务企业发展十项举措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职能优势,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七十一次、七十二次会议部署,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两次针对龙江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结构性改革新要求,集成法律服务资源、集中法律服务力量、集聚法律服务优势,拓展法律服务空间,加快法律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动能转换,努力实现法律服务同经济领域现实需求相衔接,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主攻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法律服务思维和模式变革,以创新升级全省法律服务功能为主攻方向,面向全省经济领域构建多维度的法律服务空间;以满足企业多样化法律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全省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效对接。
(二)优化服务模式。有效整合全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推动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拓展法律服务覆盖面,积极适应经济领域发展变化,逐步形成司法行政部门专业化法律服务和社会化法律服务新模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链条优质法律服务。
(三)注重工作效果。打好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组合拳”。想管用办法、出务实招数,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三、主要举措
(一)建立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专业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全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横向部门联动,构建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沿着“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发展路径,发挥法律引导功能,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用法律思维和方式建立创新保护机制,为企业利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使用新能源、打造新品牌、培育新增长点提供法律支撑,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面向全省大中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讲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品牌与专利战略、知识产权维权及实务、反倾销反补贴争议应对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剖析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贸易保护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纠正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秩序。发挥公证证据的法定证明效力,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便捷高效的保全证据公证。指导企业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依法完善和优化管理模式、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省律师协会;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二)优化全省创业发展法律服务环境。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司法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整合全省法律服务资源,加大推介力度,为创业者提供深度法律服务。组织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到创业基地上门服务,利用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知识,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法律效力等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内部文件,帮助企业办理出资资产评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证照。在省、市地级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创新创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 (责任部门: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省律师协会;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三)帮助企业把好投融资和担保活动的法律关。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省法研所为依托,组建“黑龙江省金融法律服务咨询团”,加大对企业投融资和担保领域的法律服务力度。加强对融资租赁、典当、信托、集合债、私募债、永久债等合法新型融资方式的法律服务研究,帮助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优先股、融资债券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客观、合法的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投资协议起草、投资执行监督等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加强对企业担保活动的法律指导,防止企业负债过度及高成本负债,防范因债务互保所带来的风险,防止个别企业的风险沿着资金链、担保链传导扩散。积极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存公证,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预防和减少三角债。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监管,在合法、合理利率区间发挥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中的应有作用,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区域金融秩序。 (责任部门: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省律师协会、省法研所;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四)构建面向企业网络综合法律服务平台。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互联网+法律服务”行动计划》,积极探索完善网络环境下法律服务的路径。深入研究互联网带来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与新的经济活动形式对传统法律的挑战,帮助企业对新的服务创新、新的盈利模式、新的经营方法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推动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防止企业创新过程中的法律冲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规范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移动支付、电子发票、商贸流通、物流配送、交易监督等方面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促进黑龙江电子商贸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部门: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计财装备处、省律师协会;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五)深化对外投资贸易领域的法律服务。围绕我省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积极协调省商务厅,联合组建“黑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法律服务团”,拓展法律服务企业对外投资贸易领域。加强对国际相关贸易公约、法律条款以及国家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研究,支持省内优秀律师事务所与国(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协作关系,为外资企业参与省内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和省内企业实施海外上市、跨国并购等提供法律支撑。配合省商务部门做好法律研究,为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提供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方面法律服务。 (责任部门: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省法研所、省律师协会;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六)依法参与企业重整重组。认真总结“十二五”时期我省律师在参与企业重整重组、破产清算、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发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用,为债务人、债权人、劳动者、重组方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对于一些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暂时陷入危机的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企业在法律的架构下实施债务重组、产业整合,帮助企业化危为机,走出困境;对于一些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但尚有拯救希望的企业,利用破产保护程序进行重整,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使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帮助企业获得重生;对于一些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好职工,处置好债权债务和资产,平稳退出市场,保障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责任部门:律师管理处、省律师协会;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七)开展“基层民主法治企业”创建活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市场经济领域与产业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着重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强化企业法治观念,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积极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专利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保、土地、规划、建设、水利等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模式,避免环境污染、违规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发生,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责任部门:法制宣传处;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八)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加大推介力度,探索通过行业商会聘请、企业组团聘请等方式扩大中小企业法律顾问覆盖面,争取中小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数量逐年增长,规上企业实现全覆盖。完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加强法律服务业内交流与合作,变“个体化”服务为“团队式”服务,增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效果。以企业法律顾问为纽带,加强企业“法律体检”,指导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责任部门:律师管理处,省律师协会;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九)积极维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劳动工资,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金,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受理程序,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务报酬,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劳动仲裁、工会等部门移交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要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情况紧急的,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责任部门:法律援助工作处;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十)加强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企业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环保、物业等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矛盾纠纷多发易发行业领域延伸,帮助企业及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努力构建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排查、研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解决企业困难提供参考。 (责任部门:基层工作处;配合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
四、推进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履行好省委、省政府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和部署。省厅成立以厅党委书记、厅长沃岭生同志任组长,高晓光、潘志学、司清、齐作礼、邹大力、陈树安同志任副组长的联系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厅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法制宣传工作处、基层工作处、计财装备处、省律师协会、法研所、省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单位、各部门要层层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联系服务企业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公开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并通过上门走访、定期座谈、挂牌联系等形式,听取企业、企业家和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督查督办。服务企业发展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省厅将严格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于每月10日前向省厅各责任部门汇总报告上月工作情况,省厅各责任部门将情况汇总后,向省厅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并广泛开展司法行政部门服务企业执法、执业满意度调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厅要将各单位服务企业工作实效情况通报各地党委、政府。各单位也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将服务企业工作实效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条件,并纳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和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各部门在联系服务企业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真心诚意对联系企业进行帮扶,严禁借服务企业之名谋取私利,严禁介入或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向联系企业乱收费,严禁对联系企业吃、拿、卡、要等乱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推进服务企业工作作为实践“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形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员干部、民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出力的生动局面。及时总结、推广联系服务企业工作中的有益经验,打造亮点,树立典型,切实维护司法行政部门良好形象。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