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国有苗圃普查情况的报告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为全面掌握黑龙江省国有苗圃基本情况,推进国有苗圃改革,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国有苗圃现状普查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16〕8号)的要求,黑龙江省林业厅于2016年3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县级以上国有苗圃基本情况普查。
为全面掌握黑龙江省国有苗圃基本情况,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林业厅系统国有苗圃现状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林办函〔2016〕20号)文件,组织开展了全省县级以上国有苗圃基本情况普查,严格要求每个县级以上国有苗圃普查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求各市(地)林业局抽查并核实上报的国有苗圃情况,统一将普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和汇总附表上报省林业厅。现将具体普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有苗圃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全省县级以上国有苗圃73处,经营总面积54,191亩,其中:自有土地面积52,463亩,租用土地面积1728亩,出租土地面积8283亩;可育苗面积37,352亩,其中:实际育苗面积26,869亩;苗木生产能力28,315.3万株,其中:容器苗2163万株,裸根苗26,152.3万株。
全省县级以上国有苗圃固定资产6928.48万元,负债797.99万元。2015年苗圃总收入7144.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41.4万元,苗木收入4796.29万元,工程收入50万元,土地出租200.22万元,其它856.19万元;2016年苗圃总支出7552.12万元,其中:工资支出2221.52万元,保险支出937.2万元,劳务支出1756.7万元,办公支出299.41万元,其它2337.3万元;按照经营状况分,73处国有苗圃中:15处良好,占国有苗圃总数的20.55%,34处一般,占国有苗圃总数的46.58%,24处较差占国有苗圃总数的32.87%。
全省县级以上国有苗圃事业编制1207人,在职职工1062人,离退休人员553人。在职职工中固定工897人,其中:中专以上426人,技术工人471人;合同工165人。在职职工的固定工参加养老保险883人占98.44%,参加医疗保险656人占73.17%,参加失业保险153人占17.06%,参加工伤保险397人占44.26%。离退休人员中参加养老保险459人占83%,参加医疗保险321人占58.05%。
二、国有苗圃变化情况
此次普查,全省现有县级以上国有苗圃73处,与2014年普查的88处国有苗圃相比,15处苗圃有变化,变化原因如下:
一是苗圃合并。五常市苗圃与五常市拉林苗圃合并为五常市中心苗圃。
二是政府征占撤销。木兰县苗圃、望奎县苗圃、海伦市苗圃、明水县苗圃、阿城区白城苗圃,这5个苗圃被县政府征占用地变为公园,苗圃职工已被纳入财政开支。
三是挂靠林场。勃利县国有苗圃、密山市知一苗圃、饶河县森川苗圃,这3个苗圃已经挂靠到林场实施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管理方式。
四是分给职工作工资田。泰来县第一苗圃、泰来县平洋苗圃、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苗圃、肇源县四方山苗圃、绥化市苗圃、同江市苗圃,这6个苗圃由于苗圃地土壤板结、基础设施设备落后、资金紧缺等因素,无法进行育苗生产,当地将苗圃地分给职工作工资田。
三、国有苗圃生产管理经验及存在问题
(一)经验做法
一是广泛宣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种子法》,营造良好种苗氛围。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推进了育苗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有效地保护了育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守法经营林木种苗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了培育良种壮苗的积极性,促进了林木种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新出台了《黑龙江省林木种子“两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林木良种审(认)定规定》等多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对全省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清理整顿,重新发放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有证生产经营和依法生产经营苗木的目的,对全省国有苗圃生产经营和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是创新机制,推进育苗产业壮大。继续深化国有苗圃改革,探索多种育苗生产经营形式,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多元参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国有苗圃在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有效转换。适应市场需求,调整苗木生产结构,苗木培育遵循三项原则,坚持生态环境改善与经济效益增长并举;适地适树适种源,培育浆果、坚果类经济树种为重点;实行新品种引进、实生、无性繁殖和嫁接苗等快繁相结合技术措施。增强苗圃经济实力,增加职工收入,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关心支持国有苗圃的改革与发展。
三是拓展空间,着力调整育苗结构。围绕生态建设重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搞好林木种苗市场预测,正确引导国有苗圃调整育苗树种、品种结构,不断提高种苗科技含量。我们一方面注重发展优良乡土树种和珍贵稀有树种,另一方面积极筛选、引进、推广优良新品种。
四是统筹规划,保障良种苗木供应。根据我省林业生产任务实际,稳定种苗市场,化解育苗风险,持续保障良种苗木供给。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障性苗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良种壮苗供应为核心,探索适合我省不同地区、不同培育目标的种苗生产供应模式,全面推进我省种苗生产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提供品种对路、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良种苗木。结合我省林业建设发展实际,选择基础条件较好、育苗初具规模苗圃建设一批保障性苗圃。保障性苗圃以繁育良种壮苗、生态苗木、经济树种、珍贵树种苗木为主,加强设施设备建设,增加技术含量,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目前,我省省级保障性苗圃资格认定工作已完成,确定了22个国有苗圃为省级保障性苗圃。以保障性苗圃为中心,建立良种苗木繁育联合合作社,带动周边苗圃发展,构建苗圃集群,逐步形成区域性大型育苗生产基地,实现规模化经营,达到稳定市场,化解育苗风险的目的,保障我省造林良种苗木的稳定供应。
五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苗圃内部改革。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苗圃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用人新机制。国有苗圃的育苗生产和多种经营项目,采取承包、租赁、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对承包经营不规范、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完善、调整或终止。对个别苗圃经营规模过小的,按照减少机构设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采取减少人员编制,优化整合资源,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出台政策,增列项目,优化发展环境,为国有苗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存在问题
一是国有苗圃资金不足,影响扩大再生产。我省国有苗圃一直坚持以保障生态建设为宗旨,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有林区、平原半平原和城镇村屯绿化。由于培育苗木数量大,很多国有苗圃都存在资金不足问题,给土壤改良、苗木生产培育等生产作业带来了难度,外雇季节工不稳定,人员逐渐减少,加上雇工价格高,对生产影响很大。
二是苗圃人才队伍建设存在问题。人才是一个单位成功的第一要素,一个单位、一个行业要加快发展,人才是关键因素,由于多数国有苗圃生活条件困难,大学生毕业后向往大城市生活,不愿意来到苗圃开辟新道路,嫌苗圃条件苦、害怕下基层工作,从而影响了人才队伍的稳定,同时,苗圃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致使部分人才流失,专业技术人员少。
三是苗圃基础设施落后。我省国有苗圃现有的基础设施大多数是六十年代以前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办公用房陈旧,水利设施年久失修,灌溉条件差,土壤板结排灌不畅,电力设施严重老化,苗圃内道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
四、加强国有苗圃管理建议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有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配置、先进的喷灌技术设备,苗圃内要不断提高和完善现代化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条件及手段。全面规划建设林区道路、电力、水源、通讯等各项基础设施。解决苗圃内喷灌设备不足的问题,可在苗圃周围打井,小井可选在距离苗圃较偏的地块,使用方便,可以节省人力和物力。
二是推进国有苗圃改革,搞好保障性苗圃建设。国有苗圃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创造的生态社会效益得不到直接经济补偿,职工收入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措施没有按照事业单位标准落实,生活困难。为此,建议国有苗圃改革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进行,改变自收自支的企业管理模式,实行分类管理,将国有苗圃纳入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优化内部发展环境,保障经费供给,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彻底解决国有苗圃职工的后顾之忧。对于保障性苗圃建设,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在基础设施、良种使用、科技推广、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保保障性苗圃依法健康发展,建议将省级保障苗圃纳入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范畴。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现代化苗圃提供强力保障。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应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国有苗圃都要重点培养一些思想品德好、懂专业、会经营、善管理、勇于创业的复合型人才,采取有效措施造就一支优秀人才队伍,为建设现代化苗圃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特此报告。
附件:1.黑龙江省国有苗圃名录
2.黑龙江省国有苗圃生产情况统计表
3.黑龙江省国有苗圃人员情况统计表
4.黑龙江省国有苗圃经营情况统计表
http://gkml.dbw.cn/UploadFiles/file/20161205/20161205142911_7145.xls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