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十连增”

18.11.2016  12:32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6年提高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方案》,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1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13716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96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6720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4704元/年。此次提标惠及黑龙江省城乡困难群众246万人,今年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连增”。

  据悉,此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财政等公共资金配置使用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的发展理念。为确保提标工作迅速落实到位,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落实责任,不打折扣,加快组织实施,规范操作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