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幅下调水土保持补偿费

23.08.2017  22:35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从8月1日起,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新标准,在国家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的基础上,再降低20%~42%。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省水利厅自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收取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据悉,我省在本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调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在国家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其中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降低20%;开采矿产资源的降低33%~42%;取土、挖砂、采石的降低33%;排放废弃土、石、渣的降低27%。根据新收费标准对2017年省级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测算,一年可为全省企业减负3000余万元。仅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一项,降低收费标准后即可为企业减负2800余万元。(董英 记者贾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