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原标题: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立法进程紧跟新安法修改步伐,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了新一轮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工作。
新《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全省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提升了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突出了煤矿、危险化学品、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三个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有十大亮点。
1.确立“三个必须”原则,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法定化,对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同时,条例还厘清了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一是规定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三条、第六条)
2. 建立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战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制度,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重要措施,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对于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合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七条)
3. 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分层次作出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条例》分别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媒体的宣传教育义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及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三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四是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4. 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条例》在安全生产法规定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冶炼、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是将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三是强化隐患治理措施,规定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四是在安全生产法“鼓励”的基础上,规定在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5.对煤矿安全作出特别规定
我省煤矿开采历史长,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较低,基础条件较差,一直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新《条例》设立专节,对煤矿安全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严格煤矿准入,规定煤矿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是规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采取预防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措施。三是授权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标准,严防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四是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关闭的7种情形。(第二章第二节)
6.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特别规定
我省是石化大省,中石油大庆油田、石化和炼化公司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企业多,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隐患多,治理难度高。为此,条例设立专节,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发展布局,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其他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二是严格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三是明确化工生产、储存装置装备要求,提升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四是明确各类管道规划建设应当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五是建立管道运营单位日常巡护制度,加强管道安全整治。(第二章第三节)
7. 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出专门规定
我省地下商场人流物流集中,加之冬季用火、用电量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同时,哈尔滨市地铁1号线已开通运营,其他线路正在建设之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为此,新《条例》设立专节,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对地下经营场所的电源线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作出细致规定。二是要求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三是明确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6类行为。四是为确保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明确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五是赋予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一定的紧急处置权,规定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时,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可以立即停止部分线路运营,撤出人员。(第二章第四节)
8. 完善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条例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法确定了三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体现了“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要求。一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公安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9. 明确应急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事故应急预案只有通过演练,才能真正转化成实际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迅速启动并高效、协调地运行,达到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目的。通过定期组织演练,可以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可以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新《条例》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是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二是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三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八十一条)
10. 强化事故调查措施,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和效率,新《条例》强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措施。一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授权,调整了部分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权限。规定省级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6-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级负责组织造成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1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5-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负责组织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1-4人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主体部门。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应事故的调查;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或者授权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三是明确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即按照《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黑政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履行事故调查、批复和结案程序。(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