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31.07.2015 16:37
本文来源: 审计厅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免予处罚或给予警告 | ||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
3.拒绝、阻碍检查,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
一般 | 1.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2.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
严重 | 1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
3.拒绝、阻碍检查,在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轻微 | 在审计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也没有违法所得的。 |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 免予处罚或给予警告 | ||
一般 | 1.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弥补的。 | 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违法所得 1倍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2.有违法所得但能够退还的。 | ||||||||
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被审计单位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弥补的。 | 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有违法所得不能够退还的。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3 | 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责令改正。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行为人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 | ||||||||
3.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下。 | ||||||||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行为人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 ||||||||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30%以上。 | ||||||||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4 | 企业和个人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责令改正。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追回骗取的资金。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骗取的有关资金数额较小。 | ||||||||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骗取的有关资金数额较大。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骗取的有关资金的数额巨大。 | ||||||||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5 |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责令改正。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 | ||||||||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 | ||||||||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
4.挪用有关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 ||||||||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6 |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责令改正。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7 | 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责令改正。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行为人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 | ||||||||
3.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 | ||||||||
4.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 ||||||||
6.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行为人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 ||||||||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 | ||||||||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
4.挪用有关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 ||||||||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理事项 | 处罚指导标准 | 备注 |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8 |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轻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责令改正。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移送。 |
2.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较小。 | ||||||||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较大。 |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 3.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较大。 | ||||||||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本文来源: 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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