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26.12.2015 10:1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2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省级补贴标准提高,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社会散居儿童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60元。
据介绍,2011年和2013年,我省分别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费发放制度。确定了全省的最低指导标准,即福利机构养育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和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由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为每名儿童补贴300元标准,省财政分别为机构和散居儿童补贴100元和60元,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并要求各地建立孤儿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随着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孤儿生活费标准,目前,我省落实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最高的是大兴安岭的一些地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已达到1400元。按照要求,2016年起,省财政将补贴标准提高到200元和160元,
近几年,我省积极探索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工作。2014年7月,在全省选择了21个地区作为制度建设试点地区,进一步将事实无依、重残重病等困境儿童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实施低于孤儿保障标准的分类保障。2016年,我省拟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的推进力度,力争在全省全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作者:杨桐 闫一菲)
(责任编辑: 郑超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26.12.201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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