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组建黑龙江省 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我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 号)和《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 号),以及《财 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 库〔2015〕68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 号)和省财政厅《黑龙江省 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库〔2015〕25 号)规定,决定组建2015至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承销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的承销团成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其中主承销商控制在6家左右。
二、申请成为2015年黑龙江省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信誉良好;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 管理制度;
4.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三、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将《2015年黑龙江省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须加盖申请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公章,具体表式见附件)以及符合相关申请 条件的说明材料,于7月8日前报送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在汇总情况的基础上,报请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承销团组建名单。
四、联系方式 收件人: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库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库处306室。
邮 编:150001。 联系人:刘洋、刘丽慧。
联系电话:0451-53635019,53658583转8306。
附件:2015至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