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气象局对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以下简称因公护照)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省有关外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各级气象部门因公出国(境)办理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的人员。
第三条 省气象局办公室归口管理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公务护照由省气象局办公室统一收缴后交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由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收缴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管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领取护照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出国团组翻译或团长统一借用和交还护照。借照人要履行登记手续,写明借照日期、回国日期(以出国任务批件为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7天内交回所持护照,因故未出境者应在取消出国任务7天内交回所持护照。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护照的,省气象局按规定报省外事办公室对其护照予以吊销。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归还护照时要填写《因公护照上缴登记表》,省气象局办公室在收缴因公护照时要严格查验出入境记录。
第八条 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省气象局办公室报告,由省气象局办公室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失,持照人需提供持照人书面说明(含护照号码、遗失时间、地点、原因、持照人签名等)。如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申请重新办理护照或旅行证,省气象局办公室按规定报省外事办公室注销原护照。
对丢失护照人员及其单位的出国申请,原则上30天以内不予受理;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将暂停丢失护照人员的出国申请。
第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黑龙江省气象部门的人员所持护照,由省气象局办公室收缴并交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注销。
第十条 对公务普通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失效护照,由省气象局办公室统一交省外事办公室进行登记注销后交持照人留存。
第十一条 在护照收缴管理工作中,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