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本月正式施行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谭迎春)记者从省通信管理局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我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存在建设难、进场难、选址难、保护难等亟需解决的问题,省人大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电信设施有了“护身符”。
近年来,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人均拥有基站数量、光纤到户占比、网络覆盖范围、信息化应用水平等指标看,仍然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今,全省光缆被非法强拆约1069起,基站非法损毁或搬迁491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246.2万元;因居民阻挠无法在选定站址建设基站超过1200个,因居民阻挠光纤升级改造导致700个基站未完成建设工作,严重影响了电信服务能力,极大阻碍了信息社会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纳入发展规划并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开放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于基站建设。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要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出居民小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除施工损坏补偿费以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其他费。
《条例》规定禁止实施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包括侵占、破坏、盗窃电信设施;将未取得入网许可的设备接入电信网络,干扰或者中断正常通信;非法进入通信网络系统,或者擅自修改、删除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焚烧物品,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行为。
《条例》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设施产权人规范、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生活;要求电信设施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电信设施产权人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公众身体和财产安全;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编辑:谢亚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