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14.06.2014  01:35

2013 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3〕61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黑龙江新良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242号)要求,现将2013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是指以粮食、油料和成品粮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包括稻谷加工业、小麦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玉米加工业、粮食食品加工业、杂粮及薯类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粮食机械制造业及大豆食品加工业共9类加工企业。日产能(指日处理原料能力或日生产产品能力)30吨及以上的企业必须纳入统计。本年度新投产加工企业须纳入统计。

二、统计分工

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包括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外资粮油加工企业)应向当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基础表),不能虚报、漏报、错报和夸大填报。统计数据汇总后逐级报送市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粮食局要督促辖区内粮油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报送《加工企业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22表,详见附件1),连同各下属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省局,由省局核查盖章后,随省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上报;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与下属企业单独报表数据须相符一致。

三、统计指标修订

删除“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数”统计项目。包括:在岗职工(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监督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删除“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中的“工业增加值”项目。半年报相应删除该指标。删除“大米、小麦、食用植物油、饲料、其他”5种产品的“期末库存”。半年报相应删除该指标。

大米(二级)、小麦粉(特制二等粉)、大豆油(一级)、菜籽油(四级)、淀粉糖、馒头、挂面、方便米饭8种主要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利润统计由全面统计改为重点统计,调整为由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填报。

强调重要指标说明。如:“停产企业”是指报表统计年度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或临时性停产企业;“库房容量”指粮油加工企业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安全储原粮1年以上,直接为加工服务的原料仓、成品库的固定仓房设计储粮能力,不含收储仓容;“能源消耗”指用于加工生产的车间、厂房的用水、用电、折合标准煤,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用水、用电的能源消耗量。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统计时间。

1.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企业(新投产企业)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月20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电子数据填报和提交。2月5日前,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及提交工作。

2.半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4年6月31日。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在2014年7月10日前填报《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上半年报表》(附件3)。

3.国家要求粮油加工业重点联系企业要将本季度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主要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情况、生产经营遇到的问题及结构调整措施建议,在下一季度初的15日内报送国粮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同时抄送省粮食局调控处。

(二)填报方式。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网上填报用户名和密码告知有条件填报的加工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企业可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门户网( www.chinagrain.gov.cn ),通过“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可填报纸质报表后,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上录入数据。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2月30日前须告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督促加工企业及时核实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确保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对年报表的企业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全面填报并确认,发生名称变化的须相应修改。已在工商注销的企业,12月31日之前将企业名单报省局调控处。

(三)报送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的统计资料内容包括统计分析报告、数据汇总报表、汇编审核说明、主要产品出品率和能耗专题调查分析(含电子文本,传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

(四)软件使用注意事项。一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2012年填报确认的基本信息,请企业12月25日前对基本信息进行确认;二是系统根据企业生产运营类型自动生成需要填报的指标表,所有主要项目指标全面填报,不得漏报,尤其是产能、产量、副产物产量、经济技术指标等,如果不能提交,请说明理由后强制提交;三是根据填报过程中系统的逻辑关系审核提示,对数据进行确认核对,综合性加工企业则说明理由并强制提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加工业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健全加工统计工作体系,稳定粮油加工业基层统计队伍。及时部署加工统计工作,强化基层管理人员和加工企业统计员培训工作,落实统计保障措施,完善网上直报所需硬件设施,提高企业直报率。

(二)巩固和扩大统计覆盖面。在确保去年统计覆盖面基础上,做好与粮食收购资格、定向销售、托市收储加工等国家政策性任务资格审核工作的衔接。一是加强与统计、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商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查询所在地食品QS生产许可证目录库、外资企业核准数据库等获得粮油加工企业名单,确保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做好企业上报加工统计年报数据与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的对接,确保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重点要做好以下加工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一是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外资企业;二是主食产业化企业、玉米深加工企业、大豆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三是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及具备稻谷、小麦等政策性粮油竞买资格的加工企业,确保享受政策性支持企业全部纳入粮油加工统计体系,承担其相应义务。

(三)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实事求是,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年报数据要与2013年1-12月份月报汇总数据一致。一是重点关注产能、产量、出品率、产能利用率、原料消耗量、单位产品产值、单位产品能耗等关键指标数据;二是对异常数据和明显错误数据要及时退回重报并限期修正,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对重点企业要加强加工统计台账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要强调米、面、油等主要产品产量、经济效益的调研和核实,与行业实际情况相符;四是及时组织召开数据集中审核汇编会,确保数据准确性。加强报表内、报表间的逻辑关系审核,加强年度间数据对比,将数据审核重心下移到基层企业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五是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须与本地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等相关数据相衔接,与统计等部门、相关协会加强数据衔接,并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

联系人:于海;联系电话:0451—53601832;传真:0451-53601810,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邮编:150001。

 

附件:1.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GL 22表)

2—1.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

2—2.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

2—3.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

2—4.粮油加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原料基地、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

2—5.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副产品产量与产品销售价格等年度汇总表

2—6.粮油加工业停产企业单位数与停产能力年度汇总表

3.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GL 23表)

4.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在全省粮油加工业统计群共享中自行下载)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