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下月起实施

31.03.2015  10:38

  黑龙江新闻网30日讯(印蕾 记者 孙佳薇)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30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九章、一百五十七条,其中对停车场地及其收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收费不能再“任性”。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停车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收费和具体街路的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除用于必要的人员开支外,应当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并接受公众的查询。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春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于8月下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开展执法检查,尤其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某些部门和个人将居民区周边道路施划收费停车泊位、将公共资源变成谋取利益的手段等问题,检查组将围绕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是否科学合理、管理和收费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