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鼓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19.06.2014  10:56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下发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政府将通过付费方式直接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同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鼓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意见提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的支持,并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购买内容突出公益性公共性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和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能转包

  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确定当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项目。购买主体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确保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承接方违规使用资金要受罚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审计监督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政府购买服务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意见要求,购买主体要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1、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就业、卫生计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接待场所的保洁、保安、维护等所需公共服务;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

  (3)行业政策研究、行业监测检查、评估、品牌产品培育推荐、协助政府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财务审计、检验、检疫、监测等公共管理所需技术服务事项;

  (5)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2、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专家评审、会务服务、编制规划、规划评估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