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业创新 孵化器获多项支持

20.07.2016  21:38

  近日出台的《哈尔滨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建以及改扩建和提升功能、对外科技合作等多个方面提出政策支持。市科技局负责人日前就《意见》中的科技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备案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支持50万元
  《意见》提出,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提档升级。
  该负责人解释,对于在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备案管理并达到市级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晋升为国家级的,凭国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经各区、县(市)推荐,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单位闲置房改扩建孵化器最高补贴200万元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对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期内,对改(扩)建中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该负责人解释,示范期内,孵化机构已经成立,并通过以下方式改(扩)建为孵化器的,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一是产权单位利用大学大所周边区域的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的闲置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培训疗养用房、招待所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批准,将其改建为孵化器;二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利用存量房产通过整合利用、提升改造,将其改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三是主办方利用传统服务业及非科技型企业用房,通过置换、调整、改造的方式,将其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用房;四是国内外著名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长期租赁装修、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哈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孵化器改(扩)建项目须经各区、县(市)政府认定。改(扩)建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按照孵化器标准(含入住科技企业数量等)进行验收,纳入市级孵化器管理,且6年内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科技企业入驻孵化器最高可获40%房租补贴
  《意见》明确,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业。示范期内,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照据实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40%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该负责人解释,经备案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是指按照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的孵化器。新注册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创业企业是指按照《省科技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纳入统计系统,并经认定达到科技企业标准的企业。示范期内,房租补贴将按照企业据实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凭证,每年办理一次。
  众创空间面积超300平方米补贴60%运营费
  《意见》提出,示范期内,对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照实际发生额60%给予补贴,每个众创空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300平方米以上;线上在孵科技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众创空间的线上在孵科技企业应达40家以上),且有明确的章程、有孵化管理相关制度、有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盈利模式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将通过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按照管理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实际发生额6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