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23.03.2016 12:18
本文来源: 发改委
事项主体信息 | |||||
职权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 ||||
职权编码 | 230000-08-1-0014-01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依据 | 一、《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一)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二) 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一、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二、(一)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
办事指南 | |||||
办理条件 | 一、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 三、进口设备必须是批准用汇额度内的自用设备,且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应在海关总署《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之外; 四、项目申报所需材料齐全。 | ||||
办理地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 ||||
承办处室 | 发展规划处 | 咨询电话 | 0451-82603182 | ||
监督处室 | 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1-82625284 |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发改委发展规划处 | 邮政编码 | 150001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
一、项目属地发改部门或省属项目单位出具的免税确认申请; 二、项目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一式4份; 三、具备相应资质设计部门编制的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一式2份; 四、可研报告进口设备清单一式2份,免税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五、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 六、招投标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2份(含招标公司资格证书、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等); 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本文来源: 发改委
23.03.2016 12:18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