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法院:一时醉酒引发贪念 触碰法律铸成大错

11.03.2022  16:40

    孙某某、肖某、张某、王某、孙某一、李某某等六人在火锅店聚餐,期间肖某因喝醉摔倒,将其随身携带的金手镯摔在地上,被王某捡起后放入肖某包中。饭后,孙某某背着肖某的包发现包中的金手镯,遂临时起意趁肖某结账之机,将包内的手镯拿走。案发后,被盗手镯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手镯价值人民币12366元。被告人孙某某于2021年2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龙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虽是酒后犯罪、一时糊涂,但并不能因为醉酒而对其行为进行免责。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龙江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