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法院成功调解种子质量责任纠纷案挽回400农户经济损失

16.07.2014  16:32

        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件种子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挽回了445户农民179200元的经济损失,对辖区种子买卖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春耕时,来自龙江县9个乡镇、18个村屯的445户农民购买了被告龙江县巨龙种业有限公司(化名)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当年玉米结穗季节,部分地块发生了玉米丝黑穗病,造成玉米减产。经种子管理站两次技术鉴定,认为引发玉米黑穗病的主要原因是不利的气候条件。2011年12月20日,佟某某等五位代表人,代表受灾的农民向龙江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种子生产商巨龙种业和种子销售商鑫源经销处(化名),要求赔偿农民经济损失400多万元。但被告认为,种子管理部门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玉米丝黑穗病与他们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自己受到巨大损失与种子有关,双方僵持不下。

        龙江法院考虑到该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农民们主张权利心切,情绪激动,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浅出地解析法律规定,使被告明白原告是弱势群体,而且多数农民是公司的长期客户,公司以信誉第一,应该做出让步。同时,法官也告知原告证据的重要性,鉴于他们是弱势群体,损失巨大,被告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补偿。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按批发价退还445户玉米款179200元,并承诺三年内,445名原告若在被告公司购买玉米种子,均按优惠价计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不仅使原告的损失得到了赔偿,而且还对当地种子买卖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规范作用,群众纷纷表示法院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