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法院对9件拒执案件判决 10人获刑

21.02.2019  01:50

    为依法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牡丹江法院按照省法院“雷霆扫赖”打击拒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对9件拒执案件进行了判决,10人获刑。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朱某给本村村民韩某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因韩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家院内玉米约七万斤采取查封措施,并告知朱某所扣押的玉米不得转卖,如转卖也不得动用卖粮款。2017年2月初,朱某将法院已查封的玉米私自卖给村民苏某,获得的玉米款未按规定执行,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判决结果

    2017年6月12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吴某因私自建筑违规堤坝致使洪水冲毁周边土地,给当地村民造成大量经济损失,宁安市水利局多次勒令其整改皆无动于衷,宁安市法院对吴某四万斤水稻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进行买卖,但必须缴纳罚款),同年,被告人吴某将查封水稻变卖,所获粮款56000元,皆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2018年4月27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案例三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张某以砖厂缺少生产资金为由,先后向董某借款人民币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不履行给付义务,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将张某位于古城镇的某烧砖厂、白酒厂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法院裁定将张某的查封财产以第二次流拍价433883元抵偿给董某,张某拒不交付。

    2018年10月24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四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杨某向本村九名村民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2016年杨某到某保险公司工作,并按月获取工资收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杨某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经查,2016年末至2018年1月期间,杨某银行账户内工资收入115 908.23元,期间另有粮补、地补、计生收入等共计1 174.50元,均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消费,并为其本人、儿子、儿媳等购买保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年10月25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

    2014年9月29日,于某在下班途中被邓某撞伤致下肢截瘫。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邓某赔偿于某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但邓某一直不履行义务,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邓某存在变卖房产、转移存款等逃避执行的行为,邓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主动一次性赔偿于某50万元人民币,取得了于某的谅解。

   2018年10月25日,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六

    东安区法院在执行曹某与李某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有工资收入,法院将其工资帐户予以冻结。为逃避执行,曹某谎称其银行卡丢失,先后两次到社保局、银行更换工资帐户,共计转移工资收入两万余元。曹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年12月10日,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七

    马某拖欠东宁市某农机店农业机械设备款及利息98800元一直不履行,该农机店业主申请强制执行,马某在填写财产申报表时进行虚假申报,东宁市人民法院对马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马某被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证据认定,被告人马某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

    2018年12月14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八

    被执行人张某不向其父母支付赡养费,二老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一直不履行给付义务,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查询,2017年9月5日(法院向被告张某送达起诉状的第二天),张某分别三次将账户内90 000存款全部取走,并进行销户,将财产转移。东宁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做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张某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9月20日,张某将拖欠的执行款向公安机关缴纳。

    2018年12月14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九

    陈某申请执行小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穆棱市法院判决小于给付陈某借款本金1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小于所有的钩机一台并张贴封条,指定小于父亲老于及案外人刘某为查封财物保管人。小于及老于在未收到法院解除查封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钩机拉走致使该钩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小于作为被执行人、老于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转移被查封财物,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鉴于小于及老于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小于主动清偿了申请人陈某的借款本金105000元,取得谅解。

    2018年12月28日,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小于拘役四个月;老于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