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法院公开宣判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16名被告人获刑
8月6日上午,齐齐哈尔法院对近期审结的3起1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分别在建华、梅里斯、克山等3家法院依法同步公开宣判。部分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了宣判。
董某某、刘某、姚某某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案
被告人董某某、刘某、姚某某三人经常纠集在姚某某经营的宾馆内,以哄骗、言语威胁、殴打、经济控制等手段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到KTV进行有偿陪侍,控制未成年人为其挣钱。并伙同同案被告人王某、谷某某等人到学校周边滋事、随意殴打在校学生、逞强好胜、欺压未成年学生,严重影响了校园周边的秩序,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恐慌,形成了以董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姚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建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了制造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纠集被告人刘某、姚某某等人,在校园周边滋事,扰乱正常秩序;董某某为谋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王某、刘某平、刘某等9人的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一案
2013年至2015年秋收期间,被告人王某、刘某平、王某臣、董某国、刘某红、李某水、姜某军、于某清做为瑞廷村看青队人员,以被告人刘某组织制定的“护秋保收”村民公约(规定:不准村民在每年秋收期间捡地、放牛、放羊,如果有违反处罚款500-2000元,并将罚款的钱奖励给看青队员)为由,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强行抓羊要胁交钱的手段,对瑞廷村养殖户卢某某等人多次实施强拿硬要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还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刘某在任瑞廷村村长期间,明知王某、刘某平等人的非法行为而予以放任纵容,致使王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非法获利全部用于被告人王某等人吃喝、买烟及摩托车加油等花费,扰乱了瑞廷村养殖业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制定的村民公约未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擅自设定罚款内容,亦属违法。王某等人多次以“村民公约”为名,强行扣留他人牛羊索要罚款,并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形成了恶势力团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刘某平、刘某等9名被告人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刘某某等4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田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好胜、为非作恶,形成恶势力团伙,在克山县内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4起,其中有4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6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其中持凶器2起,并致4人轻微伤;被告人冯某某寻衅滋事犯罪2起并致3人轻微伤;被告人田某某寻衅滋事犯罪1起,持凶器殴打他人并致2人轻微伤。
克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田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好胜、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