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妇涉嫌投毒被判死刑 3年后获释申请59万赔偿

15.08.2015  10:31

  8月13日,邹桂梅与代理律师一起来到赔偿义务机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因被侵犯人身自由1336天的赔偿金29.3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邹桂梅的代理律师阳远利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邹桂梅历经一审、二审、重审,被羁押时间长达1336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219.72元。”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支付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人民币为219.72元×1336天=293545.92元。

  阳远利说,冤狱不仅让邹桂梅在精神方面遭受了非人的折磨,也给邹桂梅全家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伤害。尤其是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一审认定邹桂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邹桂梅精神几乎崩溃;另外,邹桂梅的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女儿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直至被判死刑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

  对于邹桂梅的丈夫来说,在她出事后,他与父亲和兄弟都已反目成仇,如今他们一家已被赶出居住多年的古屋。不过现在最让她担心的,是其两个孩子,因受到被贴上“杀人犯”标签的母亲的影响,时常遭人非议,一直无心学习,情绪也不稳定。阳远利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邹桂梅依法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对她本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此外,邹桂梅与家人都认为,因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她作出的有罪判决在全区范围内引起了轰动,特别是对她判处死刑,这对她本人及家属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赔偿义务机关应通过《南国早报》、广西新闻网等媒体公开向她本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月13日下午记者了解到,对于邹桂梅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已接收并立案。阳远利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26日,在被关押3年多后,44岁的宾阳农妇邹桂梅走出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重获自由。2011年5月17日,邹桂梅因涉嫌投毒致两侄子(7岁和10岁)死亡被逮捕,并于2012年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法院判决书称,邹桂梅认为家婆思泽秀只对其小叔子的两个儿子好,冷落她儿子,因此怀恨在心,萌生报复泄愤的念头。2011年1月16日,正在家门口挑选鞭炮的邹桂梅听到思泽秀要煮汤圆给陆一、陆二吃,遂趁思泽秀离开之际,将事先准备的老鼠药拿出来撒到煮面坨的锅里。思泽秀用该面坨包了汤圆,陆一、陆二两人食用汤圆后中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两人均系毒鼠强中毒致死。

  2014年12月15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邹桂梅的起诉。中院准许撤诉。12月26日,已被羁押3年多的邹桂梅获释回家。 (记者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