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14.09.2016  02:11

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9类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此外,5类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