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要公开 并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05.02.2017  16:3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要经审批,并且公开招租。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出租其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