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获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在12月16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重新制定的新《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全票48票通过。省科技厅于立河副厅长出席大会。
今年1月11日,陆昊省长、胡亚枫副省长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关于<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草案)>的汇报》时,提出为了加速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程,用立法保障并引导政府工作决策实施,决定将修订《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调研项目连跳2年,提升为2016年底完成的正式项目。省科技厅与省人大、省法制办精诚合作,经过一年艰苦努力,终于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了省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
1月21日,于立河副厅长在立法启动会阐述初步工作方案。随后,省科技厅确定于立河副厅长和郭大春副厅长的双领导责任制,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由成果处并法规处负责《条例》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接下来的一年当中,本着“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紧扣中央、国务院最新科技创新精神及政策”、“努力学习外省先进经验”、“针对现实问题”、“具有可操作性”等5条原则,先后在省内调研6个地市、省外调研4省5个城市,省内外共召开各类座谈会、专家咨询会20余次。省科技厅、省法制办、省人大分别先后6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及科技局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参考学习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律、政策文件20余份,外省有关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创新政策17份,本省近几年有关法规、创新政策10余份。
2016年9月13日,省科技厅杨廷双厅长在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汇报了《条例》(草案)并获通过。杨廷双厅长在会上指出,2000年公布施行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新环境和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激励政策仍需突破,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于2015年完成了修订工作,重新制定我省《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制定过程中, 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来我省视察工作时强调 “黑龙江在创新发展方面,在高科技产业方面,在新兴战略产业方面还是大有前途的。黑龙江省要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起草小组根据省委、省政府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的要求,又牵头起草完成了《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 23号)。《意见》中的很多创新内容也融合固化进入新《条例》。
新《条例》共分总则、组织实施、技术权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四十三条,新条例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