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请省公安厅对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减负效果进行分析,预计本年(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减轻居民负担金额;请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对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的减负效果进行分析,预计本年(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减轻证券期货行业机构负担金额;请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有关降费政策的减负效果进行分析,预计本年(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减轻社会负担金额以及其中减轻企业负担金额。
上述情况请于2018年5月14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省财政厅。
联系人:丁立超,联系电话:0451-53637414。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