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印发《黑龙江省探测环境巡查及报告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管理,规范气象探测环境巡查及报告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事件。
《办法》要求气象探测环境巡查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要求;县级台站、市(地)局分别履行日巡查、月巡查制度,巡查内容涉及“台站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等4方面;严格履行逐级报告制度,要及时处理各类影响探测环境事件,加强对下业务技术指导及必要执法活动。
《办法》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巡查及报告流程,县级值班业务人员要在巡查中及时了解周边探测环境变化情况,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向台站领导报告,确保逐级向上级主管机构报告;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所辖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监督巡查,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将本辖区月巡查报告同月变化报告一并上报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办法》明确了探测环境报告内容,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所辖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变化情况及观测场全景照片整理后上报并配备说明;无论何种性质原因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发生变化,都需在月报告中添加“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发生变化的障碍物或源体”涉及的8种情况的具体说明。
《办法》要求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和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有权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处理;由于未履行相应手续或未按规定建设造成破坏探测环境的,按照《气象法》和《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陈健 袁长焕)
(编辑:张恒翀 编审:袁长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