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自愿戒毒服务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函〔2016〕66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开展自愿戒毒服务,按照《戒毒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开展自愿戒毒服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拟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机构按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二、医疗机构按照核发执业证权限,到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到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执业登记。
三、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于4月31日,将你辖区内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机构名单报我处备案。此后,该项工作作为日常执业登记管理,各地在每季度末汇总执业登记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总床位、地址、登记机关、开展戒毒服务床位、联系方式。
四、申请执业戒毒医疗服务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览表;
(三)戒毒医疗服务项目设备清单;
(四)医疗机构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戒毒病区具体情况;
(六)戒毒病区布局草图;
(七)所在地周围环境及与其设施情况布局图;
(八)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设置可行性报告;
(九)有关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医疗管理、病区治安管理、药物滥用登记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等管理制度)。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赵昱辉 康爽
电话:0451-85971053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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