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真“刑”!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姚某自建名为“一建考试备考群”微信群,后将被告人张某、王某、连某、曲某、马某、赵某加入群中,并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发到微信群中,告知张某、王某、连某、曲某、马某、赵某在其参加“全国2021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为其提供答案。同年9月11日至12日,在考场内,姚某用偷带进考场的手机将考试试题拍照,发到“一建考试备考群”内,张某、王某、连某、曲某、马某、赵某在考场外将答案发送到微信群里供姚某作弊,后姚某趁监考人员不备,将微信群内的答案填写在试卷上。另查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经侦查,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姚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连某、张某、曲某、马某、赵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裁判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张某、王某、连某、马某、赵某、曲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鉴于被告人连某、曲某具有自首情节,可比照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王某、马某、赵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连某、曲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实施考试作弊的作案工具多部手机。
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全荃表示:诚实无欺,信义立身。考试诚信不仅是约束个人的道德规范,且关乎人才选拔、资格认证等,制约着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随着各类考试的日趋激烈,考场作弊呈现出作弊规模组织化、作弊主体多元化、作弊手段现代化等特点。这样的社会异象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损害其他考生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危及国家考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高考即将到来,法官再次提醒,组织考试作弊者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参与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考试成绩,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加考试。广大考生应端正考试态度,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