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私建不能拆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21.10.2014  11:50

  黑龙江晨报讯(记者 夏雪 )2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哈市召开。会上提请审议了《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楼顶建设 不能拆除的没收并罚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破坏景观环境 限期恢复原状并罚5万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色彩、擅自改变或破坏广场、绿地、雕塑等其他景观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

  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未在项目现场设置规划公告牌或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罚款1万元。(编辑:李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