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在国内率先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22.04.2016  09:15

  《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哈尔滨市也因此成为在全国首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按照《条例》,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销售、燃烧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都将被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是记者从21日哈尔滨市人大召开的《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该《条例》明确提出,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燃煤销售单位、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燃煤管理档案,并在自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对燃煤质量进行抽检、燃煤销售单位逾期抄送燃煤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等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还同时明确,哈尔滨市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热值燃煤项目建设。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依法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通过落实节能环保标准,支持、引导相关企业退出或者转型发展;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哈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燃煤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根据该《条例》,发改、工信、环保、市场监管、供热、城建、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哈市政府应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同时,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记者马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