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16〕40号)

07.09.2016  20:12
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行署)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准备认真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29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将于10月份对我省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安全生产巡查。为认真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巡查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迎检巡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专门成立迎检巡查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积极做好迎检巡查准备,主动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二、认真准备,制定工作方案细则。要对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定的巡查工作方式,逐项制定具体方案细则,将近年来出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搜集整理、汇编成册,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数据汇总整理、统计分析,准确反映安全生产状况。在此基础上,要对照工作方案细则,将有关文件、制度、会议纪要、台账、执法文书、工作总结等迎检资料进行梳理存档备查。

      三、精心组织,全面开展自检自查。要对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定的9个方面巡查工作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全面自查,查缺补漏。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查问题、促整改这个重点,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自检自查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重点工作的落实,防范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各地于9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及电子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魏国安、孔凡利;0451-87017055、87017066;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准备认真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2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附件:

  • 黑安办发2016年40号附件1.pdf
  • 黑安办发2016年40号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