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总经理违法陪标

06.11.2014  12:53

  串通其他几家投标单位人员多次陪标,从中收取好处费220万元,中国建筑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总经理违法陪标案于近日开庭审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时了解到,该案仅是招标乱象的冰山一角,“陪标”现象已成行业潜规则,甚至出现了“职业陪标人”。业内人士呼吁,根治顽疾需加强监管,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阳光运行”。

   “职业陪标”利益链出现

  2011年3月,安徽省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发布该市一安置还原小区某标段投标公告,投标期间,参与投标的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与包括中建一局安徽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姜某某在内的其他参与投标单位人员事先串通,向其支付好处费形成“陪标团队”,助力中博建设集团公司最终中标,姜某某因此获利180万元。2012年初,姜某某代表中建一局参与亳州市另一标段工程投标时“故技重施”,得到40万元的陪标好处费。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陪标”是招投标惯用手法之一,按规定招投标至少要有3家企业参与投标,为让某一家企业“顺利”拿下项目,有公司就会参与竞标以符合规定,参与投标企业会达成“合作”,事后再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姜某某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并非个案,近年来陪标乱象在多地屡屡发生。最知名的要数浙江玉环串标连环案。一处不起眼的公园门面房出租招标,背后竟牵出28起、涉案金额10.86亿元的串标、围标连环案,并牵出靠行业潜规则为生的“职业陪标人”。有“职业陪标”企业,两年来赚取200多万元陪标费。

  所谓“职业陪标人”即一些企业或个人并不从事实体业务,而是专门以“只陪标不中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不论是否参与竞标,只要报名就能获取退标费,具体价格视工程大小每家3000元至50000元不等。

  记者调查发现,“职业陪标”的需求广泛存在。在某网站论坛上就有一则消息:“寻求陪标,要求:装饰二级资质,最近三年有过300万左右的业绩即可,只需提供资质和相关手续,所有技术标和商务标由我方制作,如成功我方支付介绍费。”

  有业内人士称,“职业陪标”已形成招投标领域的“灰色利益链”。一些企业“友情陪标”结成利益联盟,常通过商业壁垒排斥、打击其他投标者。

  某国企安徽地区总经理王东(化名)告诉记者,如今招标中的“歪门邪道”太多,“前段时间遭遇一次串标,近2000万元成本的项目,最后以5000余万元中标,黑洞多大可想而知”。

   行业存三大漏洞

  多位业内人士及法律专家认为,体制、监管存在的三大漏洞,给招标乱象带来了适宜生长的土壤。

  一是体系不科学,业主与代理机构成“一家人”。有专家告诉记者,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据了解,代理机构其性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王东告诉记者,这就造成代理机构被招标方“牵着鼻子走”,容易做出些违规行为,这样“自己当运动员,家人当裁判员”的招投标方式很难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薛夷风也认为,一些企业能围标成功,代理机构在其中“贡献很大”。

  二是制度粗放,易被钻空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宏卓说,国家招投标的制度建设起步较早,但由于涉及各行各业,在分对象操作时,缺乏统一且细化的规则。

  “仅靠一个条例或评选办法无法满足所有招投标要求,制度建设上不规范直接导致了招标随意性太大。”王东说,例如在要求相关资质方面,某些地区会故意设置一些民间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作为投标要求,这给招标带来了操作空间。

  另外,招标单位往往选择将一个大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分别招标,“容易带来腐败。”王东告诉记者,以他们公司所承担的基电工程为例,明明是个大项目招标工程,硬是被招标方拆分为弱电工程、强电工程、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法律准绳松紧不一,监管部门措施乏力。薛夷风表示,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招投标还存在多头管理、监督的体制,同时各地区对该类问题处理方式的不同也造成了乱象难禁。如今涉及招投标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同地区在对待招投标案件时运用了不同的法律。“比如厦门在处理这方面的案件时,多用行政处罚,而有的省市却直接以刑法进行处罚,这直接影响了处罚的力度和结果”。

  作为经常在一线参与投标项目的负责人,王东感言,很多地区的监管部门也存在人浮于事、不作为的问题。“我们曾经因串标现象举报过,但大多不理不睬,处理结果也不了了之。”

   立法衔接是“治疗顽疾”关键

  针对招投标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监管乏力,业内专家普遍表示,应以法治思维统筹招投标工作,加大制度建设,建立监管防线,以完善的法律法规限制权力的过分膨胀。

  薛夷风认为,如今涉及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大的框架已经有了,还需完善法规的实施细则,使规则更具有操作性,程序更合乎规范。

  “特别是评选办法必须符合招标法要求,不能人为设置门槛,应通过法律进一步控制招标人权力。”王东说。

  李宏卓则表示,评标原则是刚性的,应将其人为可操作因素降到最低,并将招投标的细致规则写入地方法规,予以落实。

  有专家提出,可推行《廉政合同》制度,由此来规范招投标主体的行为,以确保在源头上防治腐败。同时通过高科技信息化手段打造招投标信息公开系统,将招标信息、中标公示等进行公开,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多名专家建议,应严肃查处违规案件,强化责任追究。以重典治理这方面的职务犯罪,提高违法成本,建立负责人问责制度,加强对投标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其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刘美子 陈诺)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