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划定2015年秸秆禁烧区

09.10.2015  12:26

  近日,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气象局联合发出通知,划定2015年秸秆禁烧区,其中哈尔滨、绥化及所属县(市、区)列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区域。

  据悉,禁烧区划定的原则为: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城)周围10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各地要在禁烧区设立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为限烧区。

  三部门提出,全省各地要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哈尔滨、绥化要深入研究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政策,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和63%。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各地要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综合利用。

  三部门提出,各地禁烧区要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限烧区内要统筹安排秸秆焚烧工作,确保不产生不良环境影响、不引起火灾、不造成大气污染事件。要建立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秸秆制定还田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举报野外焚烧秸秆行为。三部门公布举报电话:12369。(王彦)